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消费权益新闻
中国法律网 > 消费权益法律 > 消费权益新闻 > 正文
您好,点击直达郑州分站>>
该频道下
首页 法制新闻 法律咨询 消费权益律师 常识 案例 文书 贴吧  
 

上海“钓鱼执法”案两名官员遭警告处分

中国法律网 来源:东方网 2009-12-7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2009年,孙中界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当事人,这个来自外地的打工仔为了证明自己没有非法运营而自残手指)

孙中界,为了证明自己没有非法运营而自残手指

副区长、城管局长遭行政警告

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经上海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日决定给予陆月星、吴福康行政警告处分。

原南汇城市交通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对驾驶员孙中界非正常执法取证的“10·14”事件发生后,陆月星作为浦东新区负责“10·14”事件处理的副区长、吴福康作为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主要领导,没有对该事件的事实真相深入核查,轻信了基层执法大队对该事件的情况报告,并同意根据这一报告撰写新闻统发稿向媒体发布,以致公布的调查结论与事实真相不符,误导了社会公众,损害了政府形象。他们对此负有领导责任。上海市监察局决定给予陆月星、吴福康行政警告处分。


附:市监察局关于给予陆月星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

沪监(2009)19号

陆月星,男,1960年5月生,汉族,上海市人,大学文化,1980年2月参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8年6月任浦东新区副区长。

2009年10月14日,浦东新区发生了原南汇城市交通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对驾驶员孙中界非正常执法取证的事件(以下简称“10.14”事件),引起社会广泛质疑。10月17日,市政府明确要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对此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开。陆月星作为浦东新区负责“10.14”事件处理的副区长,没有对该事件的事实真相进行深入核查,轻信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该事件的情况报告,并同意在该局情况报告的基础上撰写向社会公布的新闻稿。2009年10月20日,该新闻稿向社会正式公布,以致公布的结果与事实真相不符,误导了社会公众,损害了政府形象。

陆月星作为浦东新区分管建设交通、住房、环保市容等工作和具体负责“10.14”事件处理的副区长,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新闻媒体发布“10.14”事件的错误调查结论负有领导责任。鉴于其主动作出了深刻的书面检查和公开检讨,且在后续的事态平息工作中态度坚决,开展积极有效的工作,可予以减轻处分,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上海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并经2009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陆月星行政警告处分。

本监察决定自2009年11月27日起生效。

对本监察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申请复审。

市监察局关于给予吴福康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

沪监(2009)18号

吴福康,男,1957年4月生,汉族,江苏南京人,大学文化,1975年3月参加工作,197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年4月任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兼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2009年10月14日,浦东新区发生了原南汇城市交通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对驾驶员孙中界非正常执法取证的事件(以下简称“10.14”事件),引起社会广泛质疑。10月17日,市政府明确要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对此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吴福康作为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主要领导,对“10.14”事件的事实真相没有深入实际进行核查,轻信基层执法大队对该事件的情况报告,并在浦东新区五部门共同讨论的新闻统发稿上签字。2009年10月20日,该新闻稿向社会正式公布,以致公布的结果与事实真相不符,误导了社会公众,损害了政府形象。

吴福康作为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对该局向新闻媒体发布“10.14”事件的错误调查结论负有领导责任。鉴于其主动作出了深刻的书面检查和公开检讨,且在后续的事态平息工作中态度坚决,开展积极有效的工作,可予以减轻处分,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2009年11月19日上海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给予吴福康行政警告处分。

本监察决定自2009年11月19日起生效。

对本监察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申请复审。

上一条: · 小学老师教室内丢手机后让全班学生凑钱赔偿
下一条: · 山东金乡村支书实名帖炮轰CCTV:请不要不懂装懂
  最新消费权益新闻: 
·新旅游法关注的几个热点问题
·消费者就餐时食物中毒该怎样索赔?
·新旅游法的四大变化
·怎样协商解决消费权益纠纷
·如何协商解决消费权益纠纷
  最新消费权益咨询: 
·墙体发霉(0回复)
·我被酒托骗了,要不要报警?(0回复)
·房贷还能退吗(0回复)
·廉租房怎样申请购买?(0回复)
·关于婚假(0回复)
  郑州消费权益律师:   
全部消费权益律师>>
 
全部郑州律师>>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网友评论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委托案件
  咨询在线律师 查看律师电话
 
  按专业频道查看法制新闻
民事类
拆迁安置 民商事务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消费权益 抵押担保
经济类
纳税筹划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个人独资 金融纠纷 经济仲裁
污染损害
知识产权 连锁加盟 银行保险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刑事行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海关商检 工商税务
公司类
公司诉讼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公司收购
涉外类
海事海商 外商投资 合资合作 涉外仲裁
非诉类
工商查询 资信调查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移民留学
 
用谷歌搜本站
 
用百度搜本站
 
消费权益新闻
最新
推荐
热点
 
  消费权益视频                    全部>>
诉与讼·讨债风波
诉与讼·小镇谜案
我为情狂
晚点的火车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