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网络法律新闻
中国法律网 > 网络法律法律 > 网络法律新闻 > 正文
您好,点击直达郑州分站>>
该频道下
首页 法制新闻 法律咨询 网络法律律师 常识 案例 文书 贴吧  
 

法律界定久不明停车保管责不清

中国法律网 来源:南方日报 2009-12-7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这是一个长达3年仍未有结果的案件。2006年10月15日晚,佛山市富菱电梯实业有限公司车牌为“粤Y15789”的小型客车在佛山市创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内被盗。为赔偿问题,双方对簿公堂。2007年3月22日禅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胜诉。后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富菱电梯的诉讼请求。富菱电梯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目前此案正在再审期间(详见《南方日报》2009年12月3日《佛山观察》AⅡ03版)。

  相信不只是诸位普通读者看不清楚,估计就是专业法律人士也在思量,现实中的停车场到底是保管还是提供场地?不限于如此,就我能力所及的资料,法院中亦有此两种观点在左右摇摆(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应看作两种不同观点,还有一些案件是适用了“东方一枝花”调解解决,你情我愿式的和解导致了法律责任的难以评断)。

  小区内的停车场或买或租,作为普通业主是没有任何发言权和选择权。当然,有车族也可以去找专门的车辆保管者,将车放在停车场内。交纳保管费用,他负责给你看管。一方交钱一边看车,看上去多么公平。但交了钱在停车场停车,车辆的安全却没有保障。许多停车场周围随处可见“只提供场地不负责车辆保管”的牌子,这规定明显就是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但由于人家有言在先,停不停你随便,真让你哑巴吃黄连。一个字,难啊!

  按一般法理,停车场与车主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根据不同停车场所的性质、管理方式等,认定停车场与车主之间成立的合同是保管合同还是场地有偿使用合同,区别对待。但车主和停车场之间的利益博弈,放在个案中进行平衡,何去何从,值得深思。

  我们知道,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第三百六十八条)。这应该是最为规范的保管行为,所谓“私凭文书官凭印”。

  但该条还留了个尾巴,“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为什么这样规定?因为我们的现实生活太丰富多彩了。我们的车是生活必需品,一天中可能要频繁地开出与停放。如果实行严格的交付手续,这种繁琐的不便会超出普通人的忍受限度。这种情况下,法律作了变通,按惯例办。车主开车出门,摇下窗户,一探头,保安一看,OK,放行了!回来时,一按喇叭,停车场保安一看你的车型和牌号,顺手启动栏杆,请进,PLEASE!方便为上。

  但问题就出在这儿了。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没有交付车辆钥匙或车证,所以保管合同不成立。一审法院的观点是:在现实中保管车辆的钥匙或车证的情形并不多见,交不交付上述两件物品不是保管合同成否的必备条件,所以保管合同成立。

  停车场也有委屈。每次停车只收几元钱,最多也就是几十元,停车场只是把车位临时租赁给车主用,收的是租金而不是保管费。从合同对价的角度看,如果是保管合同,停车场怎么会收取几元钱承担那么大的风险?如果是保管合同,保管一辆价值百余万的奔驰宝马和保管一辆几万元的夏利,收费肯定不一样。但事实上,一般的收费停车场并没有说见了奔驰宝马就多收停车费。这就说明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形成的是租赁合同关系,而不是保管合同关系。

  必须承认,这种只停放不保管的思维导致了停车场责任的缺失。你停你的车,我收我的费,丢了你的车,不干我的事。这种思维怎么符合现代服务等价有偿、有权必有责、有责要赔偿的基本原则?

  可喜的是,我们的立法者敏锐地觉察到这一点。将于2010年元旦起正式实施《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可谓一锤定音,责任分明,就是合同保管责任。

  相信问题仍在。因为在不实际交付保管车辆的钥匙或车证的情形下,车主如何证明保管车辆的丢失是停车场的责任是个难题,还有那些“概不负责”的格式合同条款法律如何应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该规定对报道中所涉的案件不能适用。

上一条: · 不法网站以征集志愿者名义公开招聘代孕母亲
下一条: · 法律专家:色情向手机蔓延 运营商责任不容回避
  最新网络法律新闻: 
·张文才出任世界银行常务副行长兼首席行政官
·网上标价5600元卖“教师证”“买家”称认证
·信息网络空间言论发表法律边界
·谈网络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与立法完善
·浅析信托财产权和信托法律关系
  最新网络法律咨询: 
·申请个体工商户有什么要求(1回复)
·调整养老金问题(0回复)
·产假工资怎么发(0回复)
·离婚财产(1回复)
·用公司的名义个人在网络叫人交钱交风水知识(1回复)
  郑州网络法律律师:   
全部网络法律律师>>
 
全部郑州律师>>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网友评论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委托案件
  咨询在线律师 查看律师电话
 
  按专业频道查看法制新闻
民事类
拆迁安置 民商事务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消费权益 抵押担保
经济类
纳税筹划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个人独资 金融纠纷 经济仲裁
污染损害
知识产权 连锁加盟 银行保险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刑事行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海关商检 工商税务
公司类
公司诉讼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公司收购
涉外类
海事海商 外商投资 合资合作 涉外仲裁
非诉类
工商查询 资信调查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移民留学
 
用谷歌搜本站
 
用百度搜本站
 
网络法律新闻
最新
推荐
热点
 
  网络法律视频                    全部>>
美国地方法律把网络骚
盛大网络被侵权案
法律讲堂 还我屠龙刀
网上三句话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