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8日至2009年3月19日,海宁一家品牌服饰公司聘请陈某为海盐县武原镇的服饰专卖店一人店店长,全权负责该品牌羊绒服饰销售。在此期间,公司与陈某进行结账,发现陈某欠下12240元货款。
今年3月19日,公司与陈某解除聘用关系并进行盘库,双方确认账面库存总数为670件衣服,实际库存只剩下608件。陈某占有各类服饰62件,加上原有货款尚未支付,需要折价赔偿原告共计23342元。原告认为,自己雇请陈某为专卖店店长,全权负责服饰销售,双方解除雇佣关系后,被告理应将服饰款和服饰返还公司。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返还原告货款12240元和62件占有的服饰,如果被告无法返还原物,则应折价赔偿原告共计233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