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并向公众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沿用13年的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定为工伤的规定有可能被废除。此消息立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那么——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
背景新闻
由于涉及操作复杂和公平性质疑,沿用13年的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定为工伤的规定,可能被废除。
国务院法制办7月24日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并向公众征求意见,这是2004年该条例实行以来第一次大规模修改,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15日。
征求意见稿删去了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解释,由于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现行规定,带来的公平性问题引发了强烈的要求修改的呼声。而在实践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
法制办还解释称,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删除上述规定,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
法制办认为,删除此项规定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并解决了工伤认定操作困难的问题。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始于1996年原劳动部出台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尽管保留了此项规定,但采取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简单化表述。
“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可能不再算工伤”的消息一出,在社会上立即引发了热议。
据相关报道整理
【 支持 】
取消该条款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杨华伟(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副主任科员):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因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认定工伤及享受待遇等方面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第一,该条款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缺乏逻辑上的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从这一宗旨来看,工伤保险保障的是与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事故或职业病。严格意义上来讲,上下班途中并不属于工作的范畴,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与职工的工作并不存在必然联系,不应列入工伤的范围。同时,从工伤预防角度来讲,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超出用人单位的控制范围,用人单位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的发生。
第二,实际操作中对“上下班途中”的界定较为困难。“上下班途中”是一个较为模糊的概念,没有时间和区域的界定,可能被无限放大,操作性较差。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一个职工从位于郑州的单位下班后,直接坐飞机到北京机场,然后再从机场打车去位于北京市的住所,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是否属于“下班途中”?
第三,待遇享受有显失公平的现象。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赔偿的途径包括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商业保险等。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否定享受交通事故赔偿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的受伤者,可能会得到双份的待遇:侵害方的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与此同时,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则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项保障。这就造成“正统”的工伤比“非正统”的工伤待遇低的现象,显失公平。
第四,待遇处理矛盾较多。目前,我国法律对机动车事故伤害有第三方侵害的工伤案件的待遇处理问题缺乏明确的细则。有一种观点认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同时享受第三方侵害的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能二者选其一;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以工伤保险待遇为标准,第三方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进行补足,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在实际处理中,往往因此产生大量的矛盾,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综合这些问题来看,我认为,取消“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定为工伤”这一条款,符合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 反对 】
工伤保险范围不应缩小而应扩大
张献玲(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将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纳入工伤范畴,符合立法者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本意。
工伤属于职业伤害,特指劳动者在工作或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害或者死亡。《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受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取消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与我国劳动方面的立法宗旨和精神背道而驰。
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订本条例。”可见,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一要务就是为了使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动者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保证受伤职工能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将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伤害纳入工伤赔偿的范畴更符合立法的本意。
上下班是为了工作,上下班途中,作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基于公平原则,职工在途中受伤理应算工伤,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受伤害职工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工伤保险是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保证,随着社会进步和保障体系的健全,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范围应尽可能缩小,使能享受到工伤保障的职工群体进一步扩大。扩大工伤保险的范围,就是从一个侧面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样不但有利于构筑更加健全的社会劳动保障体系,而且对于保护弱者,建设和谐社会意义尤为重大。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我国综合国力的日渐增强,作为政府和企业也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法律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施行后发现问题,通过不断修改完善的,对《工伤保险条例》而言,也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外延应扩大至遭遇所有意外事故,但应将职工个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故的情形排除在工伤之外。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始见于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企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04年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两相比较,可以看出,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认定为工伤的条件放宽了,受益职工的范围也扩大了。但是随着社会发展,住房货币化改革的逐步推进,原来单位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情形逐步为职工自己解决居住问题所取代。随之而来的是,职工居住地和单位间距离越来越远,上下班路途延长、需要的时间增加,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相应增多。另外,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事故的情形也逐年增多。如何让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意外事故、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能和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样认定为工伤,应是社会和政府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
对于原条例中可能出现职工交通肇事还能认定为工伤的尴尬情形,我们不妨将其修正为: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应认定为工伤,但事故是职工本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关于广泛争议的职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获双重赔付的问题,我们可以比照《合同法》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让职工选择工伤保险赔偿或人身损害赔偿,如果职工选择工伤保险赔偿,用人单位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以代受害职工对事故的加害人主张权利。
赋予职工选择权,可以更充分地保护受伤害的职工的合法权益。考虑到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责任,用人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如果职工选择了工伤损害赔偿,法律应赋予用人单位在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后,获得取代职工向事故加害人主张赔偿的权利。
删除该条款的条件尚不具备
丁香(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主任):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用人单位无法控制职工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职工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的确超越了其应承担责任的合理范围。但是,删除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目前在我国条件尚不具备。
理由在于:交强险赔偿往往不足以弥补遇车祸职工的损失,且目前缺少完善的交通事故救助制度。虽然自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但从实践情况看,车祸职工受伤往往很重,有的还可能是脑损伤,需要高额的医疗等费用,治疗后可能丧失劳动能力。而交强险补偿标准较低,往往不足以弥补遭遇车祸职工的损失。并且,可能存在肇事逃逸、肇事者无能力赔付及没有办理交强险等无法获赔的情况。
在我国没有提高交强险补偿标准、没有完善的交通事故救助制度的情况下,删除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的规定,将会使遭遇车祸的上下班职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故此,我认为,目前不宜删除该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