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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现场未录影 新郎获赔5000元精神损失费

中国法律网 来源: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日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婚庆公司失误未录制婚礼现场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由婚庆公司赔偿新郎董先生精神损失五千元。

    2008年12月30日,是董先生大喜的日子,董先生专门聘请了婚庆公司为其主持婚宴并委托该公司摄影师王某将现场盛况录制下来,以作美好回忆。可就在婚宴结束后,董先生却被告知因摄影机出现故障,故当天的婚礼现场没有录制下来,为此,董先生脱下礼服后即将婚庆公司告上了法院。

    董先生诉称:我与婚庆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派专职摄影师为我录制婚礼当日的现场,可在婚礼过程结束后,婚庆公司告知我因摄影师所持摄影机出现故障,故当天的婚礼现场没有录制下来。我认为婚庆公司的这种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并且婚庆 公司的行为给我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终生遗憾,使美好的景象无可挽回,给我及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故要求被告婚庆公司赔偿我精神损失三万元。

    婚庆公司辩称:摄像机出现故障并非我公司人为造成的,而属于机器故障,对此属不可预知的情况,且我公司也向其承诺尽可能挽回原告的损失,通过其他方法为其补做一套婚礼光盘,对于原告的损失请求,可适当补偿。

    此案经法官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婚庆公司也积极的承认了工作失误,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婚庆公司赔偿董先生精神损失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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