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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明珠引发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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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年前,在桂林做珠宝生意的仝某与桂林市某房地产公司老总黄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仝某用一颗“夜明珠”换黄某开发的一套商品房。让黄、仝二人想不到的是,这个在当时看似两全其美的交易,却在之后的8年里,给双方带来诸多烦恼。8月2日,双方带着各自的律师再次坐在一起,对此进行商谈。随着谈话的深入,一起历时8年,发生在仝、黄二人之间,由“夜明珠”置换房产的纠纷浮出了水面。

一颗“夜明珠”换了一套商品房

今年39岁的仝某是河南人。据他介绍,大约从2000年开始,黄某经常到他的珠宝店选购珠宝,两人成为了朋友。

黄某的丈夫是台湾人。2001年10月的一天,黄某对仝某说,她丈夫想买一个“稀奇点的东西”。此时,仝某正好收购了一颗“夜明珠”。为验明“正身”,仝某将“夜明珠”放置珠宝灯下照了一会,然后双方来到一个暗房,仝某将暗房窗帘拉开少许,不一会儿,“夜明珠”便散发出柔和的淡淡荧光,布满了房间……

惊讶过后,黄某拿起“夜明珠”爱不释手,然后提出将“夜明珠”带回家去,看一个晚上。仝某稍稍犹豫后,答应了黄某的要求。

第二天,黄某与丈夫一同来到珠宝店,称愿意购买“夜明珠”。就在双方即将就夜明珠价格达成协议时,聊天中,黄某提到,她的公司准备在桂林火车站附近投资建商品房。恰好,仝某在桂林没有房产,而他两个孩子即将上中学,如果有了房产,孩子就可在桂林市区上学。

双方一拍即合。2001年10月26日,黄某与仝某签订了一份标注有“房款全额已收”的《购房确认书》。通过以物换物的形式,黄某得到“夜明珠”,仝某则得到黄某所开发楼盘的一套位于8楼、面积为120平方米的商品房。因当时楼盘还未开工,双方议定,在商品房正式图纸经过审定后,再签正式购房协议。《确认书》中还议定,交房时,如现房面积不超过5%,则仝某不需另交房款;如果面积不够120平方米,则由黄某按2600元/平方米补给仝某。

交易过程中,仝某并未告知黄某夫妇,“夜明珠”是自己收购来的,而是始终称“夜明珠”是自己的传家之宝。

商品房办证难引出纠纷

仝某称,黄某迟迟未交房,而他做生意又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2002年3月11日,他以还是空中楼阁的“珠宝房”作为抵押向黄某公司借款6万元。这6万元,在随后的几年里,让珠换房一事变得暗潮汹涌起来。

2003年11月29日,黄、仝双方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房屋面积为149.09平方米,以2600元/平方米价格计算,总房款则为38.7634万元。因此前仝某向黄某公司借款6万元,在仝某交了634元尾款后,购房合同中,仝某的首付款金额被确定为25.2634万元。

仝某说,2005年4月29日,他妻子向黄某公司转账10万元,其中6万元为归还借款,4万元则记入房款。仝某说,当时他向黄某公司的财务工作人员索要3年前的借条,但对方以“借条扎账,无法取出”为由,只开具了一张非经营性收入专用收据。

2006年1月18日,仝某领到房子钥匙,因房子建筑面积超出了《确认书》中双方议定的面积29.09平方米。仝某又补交了3.5万元。

经过装修,仝某终于住进了“珠宝房”,可在办理房产证一事上,却遇到了意想不到的波折:黄某公司通知他,必须归还6万元借款,才能为他办理房产证。

“他们(黄某公司)耍赖!”仝某说,当初双方谈“夜明珠”价格时,他开价40万元,一番讨价还价后,最后以31万元成交。仝某说,黄某当时表示暂时凑不到那么多现金,经双方协商,他同意了黄某用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来换“夜明珠”。

为了清楚说明各个款项,仝某特意打印了两张纸来说明情况。他说,根据《确认书》,“珠宝房”价格为2600元/平方米,120平方米的房子总价格则为31.2万元,这与珠子价值相当。如此算来,与“夜明珠”等值的房子总价格31.2万元,减去6万元还有25.2万元,这就是首付款。而此后他又先后交了13.5万元,加起来就是38.7634万元,与149平方米房子等值。因而,他认为6万元借款不是额外的借款。

开发商质疑“夜明珠”价值

在双方为6万元借款纠缠不清时,一个“突发事件”发生了:2007年12月,黄某的一个广州朋友在仔细辨认“夜明珠”后,告诉了黄某:这样的“夜明珠”,是用玻璃制作而成,在工艺品珠宝市场,标价不过为220元/公斤。

自己以价值几十万元的商品置换的“夜明珠”竟是一个玻璃制品。这让黄某一时接受不了,她急忙找仝某欲退回“夜明珠”,要追回那套置换的房子。

“都过去七八年了,谁知道‘夜明珠’还是不是当初那一颗呢?”对于黄某突然提出的退珠还房的要求,仝某一口拒绝。

8月5日下午,记者见到已在桂林开发多个楼盘的房地产老总黄某。说到以房换珠的一事,黄某直呼上了朋友(指仝某)的当,“被算计了”。

黄某说,当年她与丈夫购买“夜明珠”时,仝某声称,珠子是他家传家之宝。因自己多次到仝某的珠宝店购买珠宝,加之之前购买的珠宝都没出现过问题,因而,当时夫妻俩对黄某的话深信不疑。据黄某透露,在她提出退还“夜明珠”要求时,她一再追问仝某,“夜明珠”是否时他家祖传之宝。这时,仝某才表示,“夜明珠”是自己收购而来的。

黄某说,她将仝某视为朋友,加上自己丈夫当时非常喜欢那颗“夜明珠”,所以当时她没有经过鉴定,便出手购宝。不想,却被“朋友”痛宰一回。

黄某表示,以珠换房就是一个实物的交换,这是一回事;仝某向公司借款6万元又是另一回事,不能混为一谈。因仝某至今未归还借款,因而,她公司停止了为仝某办理房产手续。

仝某以何价格收购了置换“珠宝房”的“夜明珠”?“夜明珠”实际价值又是多少?对于这些疑问,仝某不愿透露。

法院作出判决后再起波澜

“夜明珠”引发的种种纠纷,让双方最终走向法庭。有意思的是,2008年仝某与黄某均将对方告上的法庭。结果,该纠纷衍变出了两起官司:一是“夜明珠”价值认定,一是关于6万元借款的性质。

2008年7月31日,桂林市象山区法院就两起民事案件,分别作出判决:认定《购房确认书》是仝某、黄某在达成以珠换房屋意向的前提下签的,至于“夜明珠”真假,双方均未提供事实依据,因而,法院认定“夜明珠”折抵25.2万元购房款这一事实。同时,因仝某付清房款,开发商应该退还仝某办理房产证所需全部资料。

关于6万元,2009年7月2日,桂林市中院进行了终审判决,判决仝某偿还黄某公司6万元。

面对这样的判决,仝某表示无异议。然而,7月4日下午,他带着6万元到黄某的公司还款。不想,公司员工以律师不在为由,拒绝接收。仝某说,最后在朋友的撮合下,8月2日下午,他与黄某在一个茶庄里再次见面,此时双方均带着律师参与。

仝某说,让他惊讶的是,在会谈时,黄某拿出了一份事先准备的“承诺书”要求仝某签字,否则拒收6万元,也不为仝某房子办理任何房产手续。结果,双方不欢而散。

“那份承诺书明显带有侮辱性质。”仝某说。随后,仝某向记者出示了这份“承诺书”。承诺书写到“我保证不以任何借口扰乱贵公司的正常办公秩序,如有违反将赔偿公司全部经济损失”、“对于我曾多次对贵公司进行污蔑,透过网络方式,向……诋毁公司的行为,都是本人为了尽快得到房屋产权而进行的不法行为……”。

对此,黄某表示,她与仝某因以珠换房发生纠纷后,仝某多次就在小区电梯口、公告栏及网络上散布言论,矛头直指她本人和公司。一次,黄某还将她公司办公室的卷闸门关上,不让公司员工离开,严重的影响了公司正常秩序。

黄某称,出于自我保护,仝某必须在承诺书上签字,她才能接受6万元还款,才会退还仝某办理房产证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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