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多,调解难度大,结案率低,牵涉警力大,一直是困扰浦江县公安局工作的一大难题。为克服这一难题,浦江县公安局推行公开调解,解放基层警力,试行以来效果良好,浦江县公安局准备今年在全县范围内推广。
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但情节轻微的行为人(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调停、排解疏导,促使双方行为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活动。治安调解对于妥善解决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因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普遍存在成因复杂、调查取证难等实际困难,且基层派出所警力不足与治安案件多发的矛盾突出,造成部分治安案件拖而不决,成了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也是当前困扰基层公安机关的难点。
成因复杂治标难治本
据浦江县公安局谢局长介绍,从近几年浦江县打架斗殴、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治安案件成因分析,因纠纷引起的约占百分之九十左右,其成因主要有建房、道路、水利、婚姻、田地、医疗、环境污染等。这些案件的背后有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有的还牵涉到多个部门的行政执法,所以经常出现案情已经查清,但建房的合法性、财产的所有权、医疗事故的界定性、道路的使用权等公安机关却不易确定;加之有些政府职能部门的推诿、拖沓,也影响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略的贯彻落实,遏制了综合治理手段消弥矛盾纠纷功能的发挥,使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只能是“治标不治本”。
如二00六年二月十六日,浦江县中余乡中余村王建兴、王建成故意杀人案的原因是三十年前父辈建房时遗留下来的矛盾。王建兴、王建成兄弟房屋的栋梁压在受害人王小强、王勇强兄弟的房屋栋梁上,王小强方就认为破了风水,双发多次发生打架斗殴。此事虽经当地村两委、乡政府及当地派出所多次调解,但由于问题的根源没有解决,最终造成矛盾激化,引发命案。
关系复杂调查取证难
谢局长说,因民间纠纷案件引起治安案件大多发生在邻里之间,目击证人因碍于情面或宗族势力怕遭人打击报复,一般不愿作证。有的案件则发生在田野、山沟里,事发时只有当事人双方,没有其他旁证,造成一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双方当事人又不肯向法院自诉,久而久之成了拖而不决的疑难案件。
案件多发民警疲于奔命
据统计,二00五年浦江县共受理违反治安管理类案件四千一百四十九起,行政处罚结案一千九百九十二起、调解结案八百十九起;今年上半年共受理违反治安管理类案件三千一百五十起。而到二00五年底,全县派出所警力为一百十九名,其中社区、责任区、治安民警仅五十二名,年人均办案五十四点一起。由于案件多发,民警始终处于满负荷运转。
然而,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处理治安案件的重要方法,具有治安处罚不可代替的作用,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如何既能运用好调解这个手段,又使民警从当前繁杂的矛盾纠纷处置中解脱出来?近几年浦江县公安局在探索创新之路,推行公开调解,治安调解借鉴经济纠纷仲裁制度,采取一人主持、多人参与、群众旁听的公开调解模式。取得良好效果。
变自任调解员为自选调解员减轻当事人抵触情绪
谢局长说,治安调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行政权。在调解中公安机关依据职权主持调解,承办民警具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色彩,甚至一些民警经常对调解的当事人显示“不调解就罚款、拘留”的强硬态度。双方当事人对民警的调解产生较强的抵触情绪。公开调制则有明显区别,即在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下,根据案件调解需要,有选择地邀请乡镇党委政府、司法部门、基层法庭的工作人员、律师、企业家、村两委干部、教师以及其他群众公认、为人正直公道、具有一定法律水平、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士担任调解员,充分调动和借助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治安案件和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从调解员名单中选择一至三名自己信得过的人充当调解员,调解时采取民警一人主持、多名调解员参与、群众旁听的形式进行调解。如白马派出所在上郑村建立了公开调解室,邀请十多名人大代表、镇村干部、企业家担任调解员,今年成立以来已公开调解治安案件二十起,调解成功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变关门调解为开门调解提供调解的透明度
他说,在以往的治安调解中,一般仅是双方当事人参与调解,群众形象地称之为“关门调解”。公开调解的一个特点就是采取法庭审理案件的模式,允许群众旁听,提供了调解的透明度,提高了当事人双方对调解员的信任度,从而有利于矛盾的化解,也使群众得到一次法制教育。
变单方调解为多方参与减轻民警的压力
传统的治安调解为派出所民警单方调解,一般的事理清楚的案件能在较短时间内处理完毕,如果碰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难案件,根本不可能一次性解决的。一旦缠上这种案件,即使民警再主动,还是难逃被当事人投诉的结果。据统计,在二00五年的大接防活动中,伤害案件的承办民警成了群众投诉的热点,有的民警甚至被双方当事人投诉,双方都认为民警与对方当事人“有关系”,影响公正。实行公开调解,既有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又有村(居)干部及律师、企业家等各界人士的参与。调解时,双方当事人自己挑选调解员,避免了双方当事人的矛头直指民警的局面,减轻了民警的压力,也使派出所能够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基层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