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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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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另简称"博盈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一份{[2008]鄂民再申字第00359号},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本公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湖北华通车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集团公司")于2005年4月27日向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公安县法院")递交了关于起诉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民事诉状,请求判令本公司立即返还占用的应由华通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主要为价值为4,847,470元的非生产性资产);判令本公司向其支付应由华通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的租金收入;判令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聘请律师的代理费等。 
  公安县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对该案作出判决([2005]公民初字第553号),判令本公司败诉,本公司对该判决不服,于2006年1月19日提出再审,2007年8月2日,公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于2007年8月22日向本公司下达民事判决书一份,维持该院于2005年11月10日作出的判决。判决下达后,本公司不服判决,于2007年11月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1日以〔2007〕鄂荆中民再审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定本公司败诉:判定本公司归还占有的非生产性国有资产4,847,470元及自2003年3月至2005年5月租金收益551,045.73元。在终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案所涉及的非生产性资产已执行过户至华通集团公司名下。但本公司仍然不服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7日受理了此案。 
  有关以上案件的具体案情本公司已在以下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进行了披露,具体见:(1)2007年9月1日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告(本公司2007-025号公告);(2)2007年年度报告、2008年半年度报告、2008年年度报告、2009年半年度报告中"重要事项"及"会计报表附注"等部分章节。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有关本案的当事人 
  1、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178号 
  法定代表人:陈旭晖,本公司前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祥兵,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湖北华通车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164号 
  法定代表人:郭桂华 
  委托代理人:郑远国,公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二)有关本案再审案情 
  本案由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1日以〔2007〕鄂荆中民再审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定本公司败诉后,本公司于2008年5月28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公司申请再审称:1988年原湖北车桥厂通过一系列股份制试点改造后成立原湖北车桥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诉争的非生产性资产在1988年已纳入股份制改造,因此属原湖北车桥股份有限公司即现在的博盈公司的法人财产,且1993年11月股份制规范化改造时,并没有从博盈公司合法的剥离,该资产始终属于博盈公司所有,由博盈公司行驶所有权的各项功能;华通集团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一审由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受理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华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原湖北车桥股份有限公司在1988年进行股份制试点改造时将包括本案争议资产在内的所有资产进行了折价入股,但此时的股份制改造只是探索阶段,在部分企业实行试点运行。在1993年股份制试点规范改造时,湖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原企业资产重新进行了评估,将本案争议的非生产性资产进行了剥离,未折价入股作为股东权益。故博盈公司认为该争议资产仍属于博盈公司没有事实依据。华通集团公司于2004年12月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后华通集团公司因缺乏证据二次撤诉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故博盈公司认为华通集团公司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亦不能成立。故博盈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裁定情况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8日对该案进行裁定,并于近日送达本公司,裁定如下:驳回本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的相关说明 
  除本日已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以外,本公司及控股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所涉及的资产在以前年度计提折旧及资产减值准备后账面价值已基本为零,且该案所涉及的资产在2008年内经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已实际执行过户至湖北华通车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因此该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 
  1、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鄂荆中民再审终字第19号}; 
  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鄂民再申字第00359号}。 
  特此公告!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9月4日 
  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博盈投资    公告编号:2009-035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2008]鄂荆中民一初字第4号},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本公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案件背景 
  本公司曾在以前年度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湖北华通车桥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安县人民政府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其"所垫付的车桥股份公司职工与之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费"一案{具体披露情况见:(1)2005年9月20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见本公司2005-035号公告;(2)2005年12月14日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见本公司2005-044号公告;(3)2008年5月8日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见本公司2008-012号公告;(4)2008年7月24日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见本公司2008-016号公告;(5)2005年年度报告至2009年半年度报告全部定期报告的"重要事项"部分均有披露}。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有关本案的当事人 
  1、原告1(反诉被告1)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政府 
  住所:公安县斗湖堤镇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周昌俊,公安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粟庭元,湖北国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2、原告2(反诉被告2)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湖北华通车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164号 
  法定代表人:郭桂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立国,湖北国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3、被告(反诉原告)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178号 
  法定代表人:陈旭晖,该公司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进,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有关本案案情 
  该案于2008年7月17日下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辩论。原告方在法庭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其所垫付的车桥股份公司职工与之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费3173万元;(2)诉讼费用由本公司承担。本公司针对原告方的诉求,在法庭上出具了多项证据和材料进行了应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于当日当庭判决。 
  公开审理后,本公司对湖北华通车桥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安县人民政府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公安县政府、华通集团返还欠博盈公司的款项4700万元;2、判令公安县政府、华通集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安县政府为安置原湖北车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总计支出2919.17万元。从2001年6月至2002年7月,华通集团分19次向原湖北车桥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欠购货款以及原湖北车桥股份有限公司代华通集团支付集资款、投资款等共计4749万元。2002年8月1日,经双方核对往来账目后确认,截止2002年7月31日,华通集团欠原湖北车桥股份有限公司款项共计3650万元。法院认定: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返还垫付的职工安置补偿费,公安县政府为安置博盈公司职工总计支出2919.17万元,博盈公司的反诉请求与本案本诉改制中因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所引起的纠纷缺乏事实和法律上的牵连,不能得到支持。 
  三、本次判决情况 
  本案经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9年8月6日作出了判决,并于近日送达本公司,判决如下:1、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政府、湖北华通车桥集团有限公司2919.17万元,并由本公司承担18.44万元的案件受理费;2、驳回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政府、湖北华通车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并由本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2.65万元。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的相关说明 
  除本日已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以外,本公司及控股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公司认为该案败诉的可能性极大,已出于谨慎考虑,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计提了3173万元的预计负债。本次判决后,本公司将依据实际判决情况将多计提的预计负债约235万元冲减本期营业外支出,预计将增加公司本期利润235万元左右。 
  (注:有关计提3173万元预计负债的具体事宜详见本公司于2009年4月17日披露的2008年年度报告及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公告之议案十) 
  六、备查文件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鄂荆中民一初字第4号} 
  特此公告!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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