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过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就将正式施行。新公司法是对现行公司法脱胎换骨的修改完善,其中很多显著变化都使人眼前一亮,但是笔者一直期待的
有关公司犯罪的法律规定的整合规定却没有出现,新公司法中的公司法律刑事责任设计仍然碎片化。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经济类型犯罪案件逐渐增多,我国修改后的刑法也增加了一些公司刑事犯罪方面的罪名,但是为了更有效地打击各种公司犯罪活动,刑事责任条款需要在公司法中得到整合。
新公司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共18个条文,其中只有最后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具体的罪名与刑罚则需要在刑法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中才能找到。这种在“法定刑只能规定在刑法典中”的观念束缚下形成的公司犯罪立法模式,造成了我国公司法律中刑事责任设计碎片化的缺陷,不利于公司立法的现代化发展。
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在公司法或商法的公司规则方面列入有关公司犯罪的规定,即以附属刑法的方式,为公司犯罪设定独立的罪状和法定刑。例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的第二编专门是对刑事责任的规定,从第四百二十三条到四百八十九条,一共有68个条文;德国股份公司法第五编的第三百九十九条到第四百零五条都是关于公司犯罪及刑罚的规定;日本的有限公司法在第九章罚则中对董事等的特别渎职罪、危害公司财产罪、假造存款预谋罪、损害公司的行贿受贿等罪的构成及处罚做了具体的规定;韩国商法第三编公司第七章“罚则”中第六百二十二条到六百三十七条也是关于公司犯罪及刑罚的规定。
将刑事责任条款整合到公司法中的原因在于:第一,公司法律随着经济生活的变迁修改频繁,公司犯罪也呈现出“变动不居”的特点。一方面,刑法典的修改程序复杂、周期长;另一方面,以刑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由于受稳定性的影响,难以包容各种复杂多变的公司犯罪行为,有时甚至会放纵犯罪,不仅影响刑法公正性的实现,而且影响公司法在经济生活中作用的发挥。
第二,公司法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只是一种指示性条款,其法定性的最终确定还是要回到刑法典中去寻找,这种罪刑相分离的现象,一方面极易造成罪状表述上的差异,内容上的不对应乃至遗漏,另一方面更是难以做到罪与刑的相均衡,刑与刑的相协调。
第三,公司犯罪多为白领犯罪,具有较强的专业特点和行业特色,将其直接明确规定在公司法中,不仅有利于执法者对公司犯罪构成的理解,而且常常能起到比刑法典更强的预防特种行业犯罪的警示功能———因为专业人员对行业法律的熟悉程度往往高于对刑法典的了解。
第四,在公司法中整合公司犯罪刑事责任不仅能够保持公司法律的完整性与统一性,使公司法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更好地防止和制裁犯罪;且这种立法体例与世界公司立法的发展趋势相协调,有利于我国公司法律发展与国际接轨。
然而,遗憾的是,我国两部公司法依然固守着“法定刑只能规定在刑法典中”的传统理念,都没有对公司立法中刑事责任条款进行整合。因此我们有必要参照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在公司法或商法的公司规则方面列入有关公司犯罪的规定,即以附属刑法的方式,为公司犯罪设定独立的罪状和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