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律师:
我弟到工商所办理证件时,与办证的工商人员发生争执后被对方用拳头打伤,现仍住院治疗。我代弟弟向县工商局索赔,局里人说是我弟先动手才引起的,而且按内部规定应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我弟能要求给予国家赔偿吗?
读者 郝奇宫
郝奇宫读者: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如果能确认你弟是在申请办证时被工商人员打伤,工商人员是在履行职务时致人伤害,你弟有权要求工商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12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第1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你弟如果申请国家赔偿,应按规定提交申请书,由工商机关审查后决定是否给予赔偿。如果依法应当赔偿,工商部门不能以内部规定由行为人担责为由拒绝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