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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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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时,污染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产活动,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如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土壤污染等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因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须有污染环境的行为。(2)须有环境污染损害后果。(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污染损害后果间须有因果关系。(4)须没有免责事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制度。这是因为,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要证明污染者存在过错是相当困难的,并且污染者又往往确也无过错,因之,如果实行过错责任制度,受害人就会因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得不到赔偿。因此,为确保受害人的利益,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但并不是绝对责任。如果具有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则可以不承担责任。例如,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则污染者不承担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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