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海南网1月18日电 (记者 付美斌)18日下午,记者从海南省高院新闻发布上获悉,对非涉外、涉港澳台的诉讼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海事海商案件,省高院根据法律规定实行按地域指定管辖,地方人民法院可受理。同时,加快建设海口海事法院三亚派出法庭,或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审理案件,并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海南是海洋大省。近年来,海洋经济发展迅速,已成为海南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
省高院研究室主任汪海鹏介绍说,海事海商案件专业技术性、涉外性强,在诉讼程序上又有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的特别规定,因此,严格执行海事海商案件专门管辖制度,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统一法律适用尺度,营造海洋经济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的基本前提。
汪海鹏强调,非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方式变更海口海事法院的专门管辖,地方人民法院也不得通过改变案由的方式排除海口海事法院的专门管辖。对海事海商案件专门管辖制度实施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错误受理海事海商案件并作出裁判的,应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审裁判,指令其将案件移送海口海事法院审理。地方人民法院错误作出生效裁判的,应以管辖错误为由进行再审。地方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是否应由海事法院管辖难以确定的,应与海口海事法院进行协商,仍有不同意见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管辖。
汪海鹏还介绍说,对于一个正在建设生态省、健康岛,把生态环境视为发展生命线的省份而言,海洋环境所存在的问题不容乐观,对其保护不容放松。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海口海事法院将积极探索和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海南海洋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