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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电视监管很有必要 将促产业健康发展

中国法律网 来源: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近日,国家广电总局一纸政令——《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将互联网电视推入了风口浪尖。媒体和业界纷纷将其解读为互联网电视的“封杀令”。

    事实上,该《通知》意在纠正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传播秩序,加强相关业务管理,与“封杀互联网电视”风马牛不相及。9月3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和In-Stat China互联网分析师张强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对电视的互联网节目来源的监管合法合理而且必要,长远来看,对促进互联网电视产业的健康发展作用巨大。

    李顺德指出,国家相关行政机构对互联网电视的监管和合法合理且必须的。第一,互联网电视和其它的网站、广播电视台一样,也是构成一个很重要的信息传播的媒体渠道。按照我们国家有关方面的规定,这样的一些信息媒体或者信息传播的渠道,国家有关的行政部门要进行监管。企业要提供互联网电视内容,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第二,对于在互联网电视内容提供的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我们国家有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包括我们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等,有一套比较健全的制度。我们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有两套比较完善的系统:一是通过司法机关以司法的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的,另一个通过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以行政方式来保护知识产权。

    “国家的监管对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有促进作用。”张强认为,互联网电视产业不仅仅包含互联网电视终端,还包括为电视提供内容的网站关联方。据广电总局8月正式发布的《通知》,广电总局通过发行互联网电视节目传播市场准入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来叫停混乱的市场秩序和侵权节目的传播行为。张强说,“广电总局的监管对互联网产业是一件好事,对互联网电视产业的健康发展是一种必要的外部压力。”

    张强表示,如果大家将来看到的都是盗版内容,那些正确的、好的商业模式,比如收费模式,比如将来软件、定向广告模式,都将很难实现,对整个互联网电视产业将产生不利的影响。只有实现了整个产业的正版化,能够以合法的途径,通过一些比较好的商业模式,真正地让放心的内容、高质量的内容递送到每个用户的家庭里面,这才是互联网电视产业未来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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