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经贸航运事业和海洋经济发展的形势需要,实现海事审判工作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精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制定下发了《关于海事审判工作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三年内实现全部海事海商案件生效裁判文书对外公布。
《意见》从海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指导原则、健全完善审判制度、坚持科学审判理念、加强审判监督和指导、规范诉讼活动、加强审判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合作与交流等八个方面入手,全面规划了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海事审判工作的发展蓝图。特别强调,要健全和完善海事海商案件管辖制度、合议制度、审限制度、执行制度以及专家陪审员制度等多项审判制度,充分发挥专门审判的职能作用。
《意见》要求,健全和完善海事审判制度,充分发挥专门审判职能作用。严格执行海事海商案件专门管辖制度,凡按规定属于专门管辖范围的案件必须由海事法院管辖。进一步完善海事审判监督制度,制定海事海商再审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审理程序,案件再审前应进行听证。进一步完善合议制和独任审判制。青岛海事法院海事审判庭和海商审判庭实行固定合议庭制度,对特定类型的案件,组成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实行合理的专业分工,提高法官的专业化水平。建立专家陪审员制度,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海事海商案件,聘请航海、船舶修造、港口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或专业人士担任专家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此外,还要建立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内部审限制度,完善海事执行制度。
《意见》要求,坚持科学的审判理念,公正、公开审理海事海商案件。坚持公开审判原则,所有已生效的涉外海事海商判决书,应在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及法院的门户网站上公布,三年内实现全部海事海商案件生效裁判文书对外公布。坚持案结事了原则,不断提高调解结案率。加强信息技术在海事审判中的运用,逐步推广庭审记录数字化,用录音录像记录庭审全过程,提高庭审的质量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