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广东网8月6日电 (孙建驹 南法宣) 记者从今日广东佛山市南海区法院获悉,因非法在南海区境内倾倒百余吨废油渣,三名被告人苏某、郭某、江某和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日前被法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赔偿给原告南海区丹灶镇政府人民币一百零二万余元人民币。此举标志着佛山首宗公益诉讼案一审胜诉。
据了解,二OO七年一至四月,位于中山市的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天乙公司),将百余吨含酚废油渣转卖给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苏某等三人,先后被运到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境内倾倒,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引起国家环保总局高度关注。
由于该案是广东佛山首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三名被告人以及天乙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并造成国家和集体巨大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环境污染损害侵权赔偿责任。南海区检察院以该案为试点,开展公益诉讼方面的首次尝试。支持和督促南海区丹灶镇政府作为原告,对天乙公司和三名被告人提起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苏某等三名被告人在南海区丹灶境内非法倾倒有毒废物,其应赔偿原告为治理污染支出的费用并互负连带责任。被告天乙公司在没有审查苏某等人的经营资格等前提下,就将公司生产出的危险废物交由其处理,天乙公司负有重大过错,应与三名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