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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授嫖宿初中女生被解聘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人民网 2010-1-15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戚某系沪上某高校教授。因涉嫌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警告及罚款的处罚。学校因此对其作出行政开除留用查看一年的处分并解除教授职务岗位的聘任。查看期满,戚某不思悔改,学校多次与其谈话无效,终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戚某诉至上海杨浦法院,要求恢复双方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处理无不妥,遂支持学校的意见。戚某不服,上诉至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亦未得到支持。

  2003年7月,戚某在茶室搭识数名初中女生,遂先后与两名少女发生三次嫖宿行为。公安机关查获后,对其处以治安警告及罚款5000元。2004年10月,学校解除戚某教授岗位的聘任并决定留用查看一年。嗣后,戚某完全推翻其在公安机关及学校检查报告中自认嫖娼的陈述,称与女生发生性行为并支付钱款并非嫖娼,双方是交朋友,属于“交际援助”。一年查看期满,学校未对戚某作出进一步处理,而是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多次与戚某谈心,希望其正确认识错误,但均遭拒绝。2008年5月,学校无奈之下与戚某解除人事聘用关系。戚某遂诉至法院,认为开除留用查看一年期满后,学校应及时作出处理,时隔四年才与其解除聘用关系,程序违法,故要求恢复与学校的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戚某作为一名大学教授更应具备高尚情操和良好道德修养,然其涉嫌嫖娼被公安机安作出行政处罚,已丧失一名教师应具备的素质。学校作出相应行政处分,无不妥。戚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无正确认识,学校出于教育、挽救的意愿,多次与其谈话,且在查看期满后未立即作出进一步处理,主旨是给予认错悔过的机会,并非放弃对戚某进行处理的权利。然戚某对此置之不理,一意孤行,学校鉴于其行为已严重扰乱了工作秩序,不适合在教学岗位上工作,与戚某解除人事聘用关系并无不妥。故戚某要求恢复与学校关系的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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