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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妇女主任伤人后获罪免刑 法院为结案程序违法

中国法律网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2010-1-18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因为几块水泥砖,湖南衡山县永和乡双港村妇女主任彭枣英对72岁的堂嫂大打出手,致其轻伤。

  彭枣英在取保候审期间携家人提农药瓶大闹县委机关。在严重超期之后,衡山法院终于在2009年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彭枣英构成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衡山法院院长肖家亮曾表示:“如果能做到案结事了,哪怕违反一下程序也不要紧。”然而,当事双方均表示“绝不服判”。

  村妇女主任上访闹事被免刑责

  □本报记者 廖隆章

  □实习生 李华平 发自湖南衡山

  衡山脚下的永和乡双港村,平静的山村在2008年7月之后不再平静——这一切,都与村妇女主任彭枣英紧密相关。

  “我把判决书甩给了那个法官!”彭枣英冲着《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做了一个重重的手势。

  护坡砖引发的纠纷

  彭枣英和符开益不仅是同村相距不到300米的近邻,而且两家是亲戚——彭的丈夫符方元是符开益的堂弟。

  据村民反映,两家关系本不复杂。矛盾始于2008年上半年该村动议修路后两人的一次“口角”。“符开益公开指责彭作为村干部损公肥私,村里修路只想到自己的好处。”村民这样说。

  其时,符开益家自费将出入路路基修好。为防滑坡,还砌好了护坡。符开益计划,“等村路修好后,把家里的出入路修一下。”

  2008年7月15日,当时在南岳居住的符开益接到村民电话:“符方元的娘在挖你砌好的护坡。”

  符开益带着老伴阳正香顶着酷暑,乘坐班车匆匆赶回乡下。阳正香拿着锄头,符开益紧随其后,去符方元家讨说法。到符方元家后,阳正香挥锄准备挖其屋脚。见状,“符方元和彭枣英拿着木棍冲了出来。”法庭上阳正香描述,“彭枣英抢过锄头棒朝我头部打来,把我打倒在地。我倒在地上后,她还拿锄头棒猛打我的腰背……锄头棒都被打断了。”村民证实,当时阳正香的头部出了好多血,当晚被送往衡山县医院抢救治疗。

  70多岁的老母亲被人打伤,符开益的儿女迅即从外地赶回。“把我母亲打成这样,整整一天,既没有一个人上门来说句话,也没有人来找我们了解情况。”阳正香的儿子符东红介绍。

  第二天下午,符开益带领儿女、外甥赶回老家,再次前往符方元家讨说法。

  符东红向记者介绍:彭枣英见我们一家人都赶回来了,心里害怕,与丈夫符方元把家门一锁躲了。父亲气愤不过,将其家中家具、电视全部砸坏。

  后经衡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彭枣英家该次被毁损的财物价值为5215元。

  意识到打砸彭枣英家财物的“后果严重”,2008年7月25日,在双港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符开益家在15天之内将毁坏的财物赔偿到位。“总共花费了28000多元”。

  彭对阳正香赔偿医药费1500元。

  彭枣英及其丈夫符方元于2008年7月29日对赔偿一事出具“承诺书”,表示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不再上访、不再上告”。

  获罪却被免刑责

  然而,事情远未结束。

  2008年7月16日,衡山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阳正香为轻微伤。在衡山县人民医院治疗十余天后,经该院同意,阳正香转至广东省人民医院继续治疗。经确诊,阳正香胸5椎、胸11椎有压缩性骨折, 2008年8月25日,衡山县法医鉴定中心对阳正香的伤情重新作出鉴定:“构成轻伤。”前后发生治疗及陪护等费用达54000多元。

  彭枣英对该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湖南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08年12月6日出具的司法鉴定确认:“阳正香胸11椎压缩性骨折,符合2008年8月8日前一个月左右时段脊椎遭钝性暴力作用形成,损伤程度为轻伤。”

  后来衡山县法院的判决书证实:“(彭枣英)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08年9月17日经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08年8月8日,衡山警方通过网上追逃,将符开益的长子符东红“抓获归案”。关押数天之后取保候审,2009年元月衡山检察机关依法不予起诉。

  2009年1月20日,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枣英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符开益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阳正香还以彭枣英故意伤害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衡山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2月24日和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9年12月1日,衡山县人民法院相关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彭枣英与符开益发生冲突,被符开益推倒后,彭枣英从地上捡起木棍,对着阳正香一顿乱舞,阳正香头部受伤背部着地倒下,是其胸11椎压缩性骨折的直接原因。彭枣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和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阳正香持锄头和丈夫符开益一起到彭枣英家理论,欲挖彭家屋脚,对纠纷形成有一定过错,应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

  该判决书明确:“判决被告人彭枣英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符开益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阳正香伤后医疗费用等51528.2元,由被告人彭枣英赔偿28340.51元。”

  对此判决,彭枣英不屑一顾,坚称“没有罪”,“还会去上访,3月份自己就因为这个事情到过北京上访”,“那个乱判决书,我当场就把它甩给了法官!”并言辞凿凿“符开益儿子的战友在法院”,彭表示上诉。

  “衡山县政法系统某位官员是彭的亲戚。”当事另一方符开益也是对该判决愤愤不平,“我打烂了她家的东西,我多赔了这么多钱也认了,她打伤了人,什么时候主动赔过一分钱?什么时候诚心道歉?”并强烈要求检察机关抗诉。

  对此,衡山县法院院长肖家亮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彭“一派胡言”,符开益的指责也没有依据,“本案中没有哪位领导给自己打招呼。至于当事人上诉,那是他们的权利。”

  很多村民听说彭枣英被免予刑事处罚,表示“愤慨,但又在意料之中”。

  怕闹事法院煞费苦心

  衡山县人民法院称,为了使本案做到“案结事了”,确实“煞费苦心”。

  “仅我参与的调解就不下9次!每次县委、政府、人大、法院、检察院、乡党委、政府甚至村里都有人参加。”该院一名法官告诉记者,“彭枣英一直就不认罪、不肯赔偿、不向受害人道歉。”

  此前,肖家亮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采访时解释为什么本案会一再延期的原因:“只要能做到案结事了,违反一下程序也可以。”

  看来,本案中,肖不惜“违法”的苦心未被当事双方“领情”。

  “普通的案子为什么拖这么久?”衡山法院另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反问记者,这是历年来该院刑庭“判得最窝囊的一个案子,从来就没有这样严重超期违反程序的”。该院至少两名法官“揣测”该案受到外来干扰。

  “先别说是否有哪位领导给院领导打了招呼,永和乡党委、政府以组织的名义向县委、政府以及司法机关出具明显偏袒彭枣英的《关于符开益和彭枣英案件情况汇报》就极不正常。”知情法官认为,“该报告完全就是替彭枣英申冤,派出所都没有认定的事情,不知道乡政府、官员是怎么认定的。”

  该“情况汇报”声称:“彭枣英接到起诉书和对符东红的不起诉书副本后,已经到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政法委、县人大上访。临近村组党员、群众对这一事件也深为不服,并声称要全力支持赴省赴京上访。”

  这份2009年2月19日的“情况汇报”由永和乡党委、政府加盖印鉴。

  彭颇为得意地告诉记者,2009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就到过北京上访。被地方政府接回来后,又多次到县委、政府以及该县政法机关上访。

  最典型的一次是在2009年8月间,彭组织其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携带农药瓶到该县县委机关上访。整整一个上午,无人能将其劝退——直到当天中午,永和乡党委书记王维荣出现,彭和家人才迅速撤离!

  尽管彭其时属于“取保候审期间”,上述行为已涉嫌严重违反信访条例甚至严重扰乱社会治安,但直到本案判决之后,其并未被收监或接受其他处罚。

  彭亦向记者证实了“那天到县委闹过一次狠的”。

  双港村前任村支书告诉记者,当地群众对彭枣英等村干部借修路之名,损公肥私的做法意见很大,但也没办法。彭之所以这么“牛”,主要是因为她是有背景的。

  法学专家质疑获罪免刑

  对于违反程序却未能做到“案结事了”的做法,肖家亮未予解释,但对彭枣英免予刑事处罚提出了三点理由:首先,刑事部分阳正香有一定过错,砸毁被告人家里财物;其次,虽然刚开始彭枣英态度不是很好,后来还是有悔罪表现,两次道歉;最后,彭枣英算不上暴力性犯罪,且判赔偿了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

  该院办公室主任刘志强甚至认为阳正香挨打有“为老不尊”之过。

  像彭枣英这样不服判决,又并未取得受害人谅解的行为,“定罪免刑”是否合适?记者咨询了多名法律界人士。

  长沙律师辜星表示,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但是因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悔罪表现良好,故免予刑事处罚,就是所谓的“定罪免刑”。《刑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本案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在未对受害人合理赔偿的前提下,仅因认罪态度好,有赔偿的意思表示,就免予刑罚,不符合定罪免刑的条件。  

    著名刑法学家、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博士赖早兴认为,免予刑事处罚是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我国刑法针对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从宽情节的情况规定了免予刑事处罚。另外,一些地方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试行刑事和解制度,即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被告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一种制度。本案是一件轻微刑事案件,如果被告人诚心悔罪、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是符合现行刑事政策的。但如果被告人只是口头道歉、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就有悖于刑法的规定和刑事政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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