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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说法:赵某“帮人购票”合情合理但不合法 跑腿买票收辛苦费被拘

中国法律网 来源:扬子晚报网 2010-1-25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23日,本网关注春运的专题中,报道了一名男子赵某带着93张学生证到徐州火车站帮人买票被刑拘一事。文章见报后,不少在校大学生给本网打电话,向记者反映他们的看法,他们大都认为赵某与那93名学生之间是“公平交易”,赵某以劳动换取合理的报酬,不应该被刑拘。连日来,此事在社会上引起不少的争议。徐州铁路警方则认为赵某的这种做法合情合理但不合法,而律师也认为,警方刑拘赵某的行为值得商榷。

  学生说法:“别说10块钱跑腿费,给50都愿意”

  上海一位吴同学给本网记者打来电话说,他觉得这个男子以每张10元钱代买票也没什么不合法的,因为现在很多学生都住较远的新校区,如果每个同学为了买票都去挤公交车,坐个一个半小时到火车站,再排两三个小时的长队,幸运的话才能买到一张票,不幸的话,连票都买不到。况且,每年这个时候,学生都在为复习考试忙得焦头烂额,哪有时间去买票啊。

  南京王同学说,他建议民警应该先跟学生落实一下,如果真的是一张票收10块钱的辛苦费,那是应该的。说实在的,换成是他,给赵某10块钱,帮他排队买票,他还是很愿意的,代售点还收5元钱的服务费呢,况且学校附近的代售点又不卖学生票。双方你情我愿,公平交易,以劳动换取合理的报酬,没什么不可以的。赵某又没通过火车站内部的人去搞票,都是自己排队去买的,要算倒票有些冤。但是如果这个人撒谎,另有隐情的话,那就另当别论了。

  徐州某高校单同学说,一般来说每年放假前,火车站都会派人到学校售票,很多学生为了能买到一张票,头天晚上9点就去排队了。他曾陪女友夜里一同去排过队,当他们赶到售票点的时候前面已经排了上百名同学,不排队又不行,于是他让女友回宿舍睡觉,天亮再换他来排。次日早上8点多,终于等来了火车站的人,等弄好网络也快10点了。一直到当天下午5点才买到票。让你在寒风里站几小时,那滋味可不好受,“别说给10块钱跑腿费了,给50都愿意”。

  警方说法:赵某“帮人购票”合情合理但不合法

  昨日,记者将部分学生的上述看法,转达给了徐州铁路公安处。一位警官告诉记者,由于23日和24日是双休日,赵某帮忙购票的部分学生尚未联系到,25日将会有一个调查结果。

  这位警官表示,他非常了解学生买票难的心情,但赵某的这种做法是以营利为目的,且倒卖车票有了一定的数量和金额,已构成了倒票的违法行为。赵某的行为是合情合理,但不合法。徐州火车站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虽然铁路部门的代售点也是收取5元手续费,但那是在取得合法营业资格和证件后的一种市场经营行为,应该与个人买卖车票行为区别对待。

  律师说法:代买车票收一定费用是民事代理行为

  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茂通律师分析指出,我国刑法第227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构成倒卖车票罪。但是该条规定仅仅明确了倒卖车票罪的量刑幅度,对于构成该犯罪的行为特征则没有任何描述。199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高价、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座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227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目前,司法实践中所普遍适用的法律也就是上述两个规定。刘茂通律师认为上述规定比较笼统,比如:何为“倒卖”不明确、代买车票后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否构成违法犯罪也不明确。

  据此,刘茂通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拘留赵某的行为值得商榷。刘律师认为代买车票后收取一定的费用是一种民事代理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即使代购方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也只宜按照违反工商管理法规予以处罚。

  如果是偶而因为方便而代购了少数量的车票,收取适当的劳动报酬,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对此予以禁止。从法理来说,未获许可、未获批准的经营行为只是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与违反刑法规定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可以按照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以构成犯罪惩罚,不仅过于严厉,而且也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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