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果于1801年生于德国巴伐利亚,是一个非婚生子,年幼时随母亲移居法国斯特拉斯堡,成年婚后定居法国波城。1869年福果未立遗嘱而亡,留下了一笔动产遗产无直系亲属继承。福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迪克尔夫妇得知此事后,向法国波城法院提出了权利主张:福果是巴伐利亚人,对其动产遗产的分配应当适用其出生地国家的法律,而依巴伐利亚法律,非婚生子旁系亲属有权继承无直系亲属的死者的遗产。
经过马拉松式的审判,法国最高法院于1878年终审判决迪克尔夫妇败诉,并将福果遗产作为无人继承财产,收归法国国库所有。根据法国冲突法,动产继承应当适用被继承人的原始住所地法,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巴伐利亚法。根据巴伐利亚法,非婚生子女的旁系亲属可以继承福果留在法国的动产遗产。但根据巴伐利亚冲突法则的规定,无遗嘱的动产继承应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即适用法国法。
法国高等法院对此案的法律适用过程,被后世法学家称为反致。而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直到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才首次将反致予以明确规定。尽管反致制度利弊之争及与其他理论之争至今未断,然而法学家们大多认为反致能够弥补法律冲突所导致的不合理和不协调,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立法与实践中接受了反致,将其作为国际私法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