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百元、上千元的购物卡还没花完就到期了,卡里的余额怎么办?近日,李沧区赵女士就因“一张商场贵宾购物卡到期导致卡内余额不能再使用”一事将商家投诉到了工商部门,没想到赵女士这一“较真”,竟揭出了被许多市民忽略的一项消费权益:购物卡到期仅指商家服务终止,而卡内余额的所有权仍归属于消费者,消费者完全可以要求换卡续期继续使用。对于部分商家规定“卡过期余额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况,工商部门表示,这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进行维权。
购物卡余额被“卡”引投诉 家住李沧区的赵女士一年前收到好友赠送的某商场贵宾购物卡一张,该卡的期限为一年,前不久她整理东西时才想起这张卡,到商场消费时却被告知该卡已超出了标注使用期限,卡里剩余的几十元钱不能继续使用。
“其实就那么几十元钱,不值得找商家理论,但反过来一想,不少人会有这种想法,这样积少成多,商家能获得多少不当得利?”赵女士告诉记者,经过反复思量,她认为这种储值购物卡相当于消费者提前把现金交给了商场保管,而购物卡的作用仅仅是在购买过程中对“现金已付”这一行为的证明。“那么购物卡到期了,商家就能私吞我们消费者提前交付的钱吗?这也太不合理了。”赵女士坚持认为商家侵害了自己的消费权益,并将商家投诉到了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称可以索余额 1月25日,受理此投诉的李沧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当即联系了赵女士所投诉的商场,对此,该商场相关负责人王先生的解释是:商场的购物卡是按批次发放的,每一批卡都对应一套软件管理系统,由于商场近期做过微机系统程序更新,新的管理系统无法正确识别赵女士所持的过期购物卡,导致该购物卡无法使用。
对于这一解释,工商部门表示,购物卡所标注的使用期限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同履行期限,一旦到期,只能说明双方的服务终止了,但卡内金额的所有权仍属消费者,商家无权私吞。由此一来,商家单凭服务到期就侵吞卡内余额的行为确属侵害消费者权益,并构成不当得利。对此,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过期购物卡内的余额予以退还。
不少购物卡余额“打水漂” 经过工商部门的帮助,商场表示可以为赵女士办理退卡,也可以另换一张新卡继续消费余额。1月26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绝大多数市民都有过赵女士的遭遇,但却很少有人像赵女士一样讨回权益,购物卡过期余额“打水漂”的情况不在少数。
“一般手里的购物卡都是别人送的,或者是单位发放的福利,反正也没花自己的钱,过期不能用了也就没再追究。”市民刘婷告诉记者。还有很多市民表示,一直以来都认为购物卡过期了余额就等于“打水漂”了,根本就不知道自己还有索回的权利。此外,工商部门提醒,对于有些商家规定的“卡过期余额不能继续使用”,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