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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界定成拆迁条例修改焦点

中国法律网 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2010-1-9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印有“机密”字样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条例(草案)》呼之欲出!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就此召开了第三次专家座谈会,共有21位专家学者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参加座谈,就公共利益如何界定,补偿标准如何确定等六个焦点问题展开研讨。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表示,征收草案会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

  昨天上午,金台饭店8层会议室聚集了很多“法学界大腕”。包括就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王锡锌、姜明安、钱明星,及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中国政法大学的应松年教授、薛刚凌教授等。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称,此次座谈会将围绕《征收条例(草案)》的内容展开,而并非此前媒体报道的《拆迁条例》。

  记者在现场看到,每位到会专家手中都有一个印有“机密”字样的档案袋,这是国务院法制办为了让专家更了解草案内容,以便形成针对性的讨论意见而专程送达的草案文件。此次座谈会用时4小时,直到中午12点45分才结束,房间内不时传来专家们高亢的、激动的言语。

  由于暴力抗拆血案近期不断在各地上演,《条例》也变得备受媒体关注,数家媒体记者在会议室门外苦苦守候。会后,郜风涛向苦守在会场外的媒体记者表示,当天的专家座谈会早在上个月就已经做出安排;但由于召开全国法制办主任、法规司司长会议等工作安排,使这个会耽误至今。而并非针对五位学者建言所特意作出的回应。

  焦点:何为公共利益拆迁?何为商业利益拆迁?如何更好地保护私有房产?

  专家观点:公共利益其实不复杂,理论上说就是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直接享受的利益,它不是一部分人能够享受的,而且是直接享受,比如飞机场、公立医院、高速公路、大学、中小学,民众能够直接享受。

  征地拆迁有两种,一是为商业利益进行征地拆迁,二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

  在原有的拆迁条例中,混淆了因公共利益拆迁和因商业利益拆迁的两个概念,不管是哪种情况,政府均授予开发商拆迁许可证这把尚方宝剑。有了“尚方宝剑”,开发商可以肆意拆迁,甚至是为了商业利益。

  梁慧星认为,商业征地拆迁就是开发商为了商业利益与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直接商谈,是一种单纯民事法律关系。而政府的征收不能为了商业利益,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特别是涉及到强拆,因此,征地条例中界定何为公共利益是所有拆迁问题的根本。

  王锡锌则认为界定起来不难,比如国防、铁路建设很明显是公共利益,就可以明确的列出来。混合利益可以引入程序来保障,让各种意见充分表达,让相关利益人参与,通过讨论或听证等形式予以明确。最后由地方人大或法院作出一个评价。

  焦点:是有人漫天要价还是政府低成本拆迁?拆迁标准一直以来都是被拆迁人最关心的核心问题。

  专家观点:应该制定一个关于拆迁补偿标准的全国性的指导规则,在这个指导框架的基础上,地方根据自己的情况可以做一些具体规定,但不得与全国性的统一指导规则发生冲突和抵触,这就可以最大程度的实现原则性和具体情况的平衡。

  到底应该补多少?这个标准由谁来定?与会专家纷纷出谋划策。

  王锡锌认为,目前关于拆迁补偿标准大部分是由地方政府来做具体规定,这种由地方规定的做法,虽然有一些合理性,比如说各地房屋价格有所不同,地方规定可以防止“一刀切”。但如果完全由地方来规定补偿标准,中央对房屋补偿问题的重要政策可能在地方打折扣,甚至补偿的落实还会出现被截留的问题。

  王锡锌认为应该制定一个关于拆迁补偿标准的全国性的指导规则,地方根据自己的情况可以做一些具体规定。

  沈岿则认为合理的补偿要靠市场评估,评估机构必须中立,不应该由政府确定,而是由被拆迁人自己选择。同时,标准和补偿方案制定应该充分的公开和协商,一旦在结果上不能达成一致,应该有一个法院审查的程序。

  王锡锌认为,合理的核心就是公开和参与,而不能用一纸政府文件规定。

  专家:条例制定遭遇地方阻力

  《征收条例》 是《拆迁条例》的“升级版”

  记者:《征收条例(草案)》是社会公众及学者广泛关注的《拆迁条例》吗?原有的拆迁条例会废止吗?

  王锡锌:《征收条例》是《拆迁条例》的“升级版”。宪法和物权法都规定,要拆迁必须先征地,没有依法征地就没有拆迁,现行的《拆迁条例》就是割裂了征地这个必要的环节,而过分关注如何拆迁,才违背了宪法和物权法的公共利益和保护私有财产的精神。因此《征收条例》的出台就意味着拆迁条例的终结。

  缺乏有效的违宪审查

  记者:现实生活中,公民手拿《物权法》却抵挡不住拆迁人“依法拆迁”的铲车,到底是为什么?

  王锡锌:毫无疑问《拆迁条例》和《物权法》比起来,当然是《物权法》更大。但是在现实中的确我们看到,《物权法》抵挡不住“依法拆迁”的铲车,我认为一方面这是由于《物权法》仅仅是提供了对财产权保护的基本的原则,过于抽象和空洞。另一方面政府拆迁部门在拆迁问题上往往更习惯于、更倾向于适用《拆迁条例》的规定,因为《拆迁条例》更加具体,操作起来对他们更加便利。

  当《拆迁条例》和《物权法》存在抵触时,我们缺乏一种有效的违宪审查的程序和操作机制,所以即便在形式上两者有抵触,也很难及时的对《拆迁条例》通过审查来加以废止或改进。

  条例遭地方政府阻力

  记者:有专家认为《拆迁条例》之所以能在违宪的前提下大行其道就是因为政府躲在幕后,与开发商合谋牟利,地方利益阻碍了《征收条例》的进程,您怎么看?

  王锡锌:没有区分公共利益拆迁和商业开发拆迁,很容易引发一些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合谋的情况,损害房屋所有者的利益。目前的修改虽然已经在进行之中,但是应该说还有比较大的障碍,阻力主要来自于一些地方政府基于局部的、短期利益考虑,片面强调城市的建设发展,可能忽视对财产房屋所有人的权利保护,他们希望能够用传统的这种管理、控制模式来进行城市管理,但是我认为阻力越大,越表明对房屋征收补偿拆迁制度进行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我们应当坚定的向前走。

  参会法学家守口如瓶 负责人解释为何机密

  与会专家的文件袋上印有“机密”字样,所有参会专家也对已形成的草案内容守口如瓶,这不得不让一则本应十分透明的事关所有民众利益的政府规章变得异常神秘起来,对此沈岿教授解答了记者的疑问。

  此次《拆迁条例》的修改尚未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立法的一个过程,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也多次向记者强调立法就是一个制度建设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理性和审慎的精神。但是任何一个立法者、任何一个学者、任何一个政府官员,甚至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事先对立法所需要解决的问题都考虑得十分周详、成熟,所以,在起草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成熟的条款的拟定。沈岿认为,在这些条款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很有可能会激发没有必要的争议,而当条款的拟定比较成熟之后,并且已经在充分考虑各方面意见的情况下,形成了更加完善的条款之后,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许可以使很多不必要的争议在此阶段之前就能够得到比较好的解决。

  征收条例艰难中前行

  2007年12月14日9时,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一会议室主持召开第200次常务会议,《征收条例(草案)》是第一项议题。温家宝说:“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用的时间长一些,但这是对国家、对人民负责。”在过去近两年时间内,征地拆迁条例在各种利益纠结中艰难前行,被拆迁人以命相抗,甚至自焚,地方土财政与开发商合谋牟利都在诠释着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无声较量,也使得《拆迁条例》这一违物权的政府规章不能被判处死刑。

  两年的时间过去了,这一切都在国家权力机关小心谨慎的态度中,在专家学者的振臂呼吁中默默前行,新的《征收条例(草案)》也终于再次提速,但所有市民关心的问题将在条例中得到怎样的体现?目前仍因“机密”两字不得而知,但种种迹象显示,《征收条例(草案)》正在向维护宪法精神,维护物权法要义,维护居民利益的方向迈进。

  防止政府与开发商合谋

  有网友提问:政府在拆迁中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如何遏制其在此过程中的逐利冲动?

  对此,建言审查拆迁条例学者王锡锌表示,这其中首先涉及到一个前提:那就是对拆迁房屋的征收和补偿。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应当受到保护。但是国家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所以对于在拆迁中政府应该扮演什么角色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政府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才能对房屋进行征收,这种征收必须要给予公平的补偿。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并且有公平的补偿,那么政府就可以真正成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这正是政府应该扮演的角色。为了遏制一些地方政府在此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他认为必须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和认定程序,规定公平的补偿标准,应该坚决防止政府与开发商合谋进行的商业征收和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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