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拆迁条例”,我们需要一辆“法律挖掘机”
2009年岁末,因拆迁引发的舆论风暴仍在持续。在违宪审查的程序性机制严重缺乏的当下,对“拆迁条例”这个“法律钉子户”,民意仍然找不到一辆足以对“违法之法”摧枯拉朽的“挖掘机”。 针对“拆迁条例”的公民上书实则从2007年就开始了,所有的“上书”都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接收机关没有任何回复。反倒是国务院法制办的一个座谈会吸引了媒体的关注,刺激着公众的神经,推动了舆情的发展。这一怪现状因应了中国政治的潜规则,“谁捅的搂子,谁堵上。”“谁家跑出来的鸡,谁抓回去。” 这样的场景似曾相识。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颁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年12月通过的《宪法》在第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限制、剥夺被收容人员人身自由的“收容办法”在公布六个月后即成为“违宪之法”。 2000年7月1日,《立法法》施行,该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第九条再次明确,“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不得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对比上述法条,一个再清楚不过的事实再度展现在公众面前:作为行政机关,国务院无权制定行政法规来限制特定人群的人身自由。“收容办法”与上位法相抵触,应宣告无效。 但事实是,“收容办法”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法律钉子户”,顽强地与宪法抗争了21年,与立法法抗争了3年。直到孙志刚事件之后,网民的激愤,学者的上书,舆论的持续批评,汇聚成强大的“院外压力”。国务院终于出手,抓回了“收容办法”这只跑出去撒野了21年的“鸡”。取代“收容办法”的是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强制收容条款已然不见。 孙志刚事件的后遗症在于,公众和法律人寄望于通过提请违宪审查来启动这辆足以对付“法律钉子户”的“挖掘机”。却不想,最终的结果是作为“被拆迁人”的国务院主动拆除了“收容办法”这一个“钉子”。还有更多的“法律钉子户”正或明或暗地藏身于林林总总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之中。“拆迁条例”正是其中之一。 作为又一个“法律钉子户”,“拆迁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施行至今,它与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与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均存在抵触。为避免法律冲突,也是为了与物权法的出台相配套,“拆迁条例”在两年前也曾被纳入修法程序。但据称由于地方利益的强力阻挠,“修正稿”胎死腹中。 最新的消息说,国务院法制办的立法官员与上书的学者达成了颇多共识,学者们大力呼吁的“无公共利益则无征收,无合理补偿则无征收,无征收、补偿则无拆迁,无法院裁判则无强制拆迁”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民意认同。公众对“拆迁条例”这颗钉子的拔出逐渐抱有乐观。对于那些仍处于被违法拆迁,甚至是处于被违法强制拆迁边缘的被拆迁人而言,越早拔出“拆迁条例”这颗“钉子”越好。公众的乐观并非来源于行政权的自发自觉,而是来源于唐福珍用生命换来的舆论热议与群情激愤。这就是民意手中可以依凭的“挖掘机”,然而,这却是一个令人无比沉重的“挖掘机”。 以某个或某些普通人的生命来换取“法律钉子户”的拔出,这代价是法治无法承受之重。对“拆迁条例”的废除,或可乐观。对那些仍未引起舆论关注的“法律钉子户”,我们唯有期待一辆制度的“挖掘机”,这辆“挖掘机”可以由多数民意启动,并宣告“违法之法”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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