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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防盗笼合情、合理、合法?!

中国法律网 来源:腾讯博客 2010-1-9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在某电视台演播厅,一场关于昆明拆除防盗笼的对垒激辨硝烟弥漫,激烈和精彩程度,竟引发现场工作人员忍无可忍的掌声。虽是电视辩论,但你无缘收看,因为不会播出。
  甲方: 马 军 (著名律师、云南省政府及昆明市政府法律顾问)
      刘 衍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处长)
  乙方: 边 民  (云南首席“拍砖院士”、知名网友、网络作家
        左丘失明  (云南网民)
  双方辩论情形,从场面直观判断网民一方稍占上风。律师马军与网民边民均口才了得旗鼓相当,刘处长与左丘先生亦唇枪舌剑不遑相让。虽然双方分歧巨大言语冲突剧烈,但也不是任何问题上都无法共识。今择网民方发言精要供官民攻防双方参考。


一、宣传话语失范

  本来是一个“规范、改造临街外挑式防盗笼等占用公共空间的建筑附属构筑物”的事情,但在官方话语中成了“拆除、整治防盗笼等侵占公共空间违章建筑”运动。防盗笼不好看,影响市容市貌,这是毫无疑问的。谁吃饱了撑的平白无故安装那么个丑陋牢笼?还不就是因为治安不好小偷猖獗才被逼无奈设笼么?另外就是老房子老小区政府规划和设计没有前瞻性,住房不能满足厨房功能和阳台凉晒衣物功能,业主不得不“外挑出附属构筑物。现在的新房子哪还有防盗笼这种怪物?因为住房功能设计和建设满足了业主需要,物业管理治安有保障,防盗不靠“笼”了。
  明明是以前政府种马铃薯长出洋芋,居然还厉声责问:谁批准你们变成土豆的?强词夺理倒打一耙。什么叫违章(规范说法应该是违法)建筑?先得有“章”吧,不尊章才叫违章,请问当初关于防盗笼的法律法规在哪里?无章可循,叫人们如何尊章?“法无禁止就可以想可以干”,仇和书记对昆明市民明确说过。拿现在的法律法规去追究以前的“违章”,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叫做不能溯及既往。现行《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2007年才施行的,2007年以后的防盗笼才能纳入这个地方性法规(江湖俗称“土政策”)管辖、调节范围。所以,2007年之前的防盗笼根本不存在“违章”问题,硬要派个违章帽子,先发给政府规划局、城建局、城管局戴上。什么叫“侵占公共空间”?侵占即是违法,全昆明几十万人同时违法侵占,这二三十年政府执法部门都干吗去了,怎么一直不制止违法行为,今天才睡醒?如果是违法建筑,谈什么“补偿”?应该罚款处罚才对。如果不是违法建筑,谈什么“侵占”?防盗笼背后的实质问题是:公安局的治安没搞好,逼得市民破费钱财安装防盗笼,在责问有防盗笼的市民之前,昆明政府应该先问责市公安局。规划、城建等政府部门工作没搞好,逼得市民“外挑”建筑附设构筑物凉晒衣物、做灶台,他们剥夺了这些市民本该配置有的空间。事实上,历史客观原因形成了目前的防盗笼现象,它既合理也合法,是人家实实在在的物权。谁犯错误谁买单,如果这是一个错误,错不在民而在官;纠正错误不能往市民头上扣屎盆给官家找推脱的借口。
  建议:请昆明政府禁用“违章建筑“侵占公共空间”“强制拆除”等不文明不合法伤害市民尊严和情感的宣传话语。

2、适用法律失范

  规范、改造临街外挑建筑附属构筑物要分门别类不同情况不同处理。2007年以后的,适用现行昆明地方性法规可以按“违法建筑附属构筑物”处置,2007年以前的,依法只能“协商拆除”,条件谈不拢才能诉至法院申请强拆,没有法院裁判强拆你就侵犯了人家的物权,这叫违法滥用行政权。我不认为这种官司昆明政府在法理上有什么赢面,倒是行政强拆引发大量市民诉讼政府的可能性比较高。目前政府公文公告不分青红皂白,主要针对2007年以前防盗笼,于法无据,就不要在公文上表述“依法”(条文都列举不出来,何可依焉?)了,免得被人耻笑。

  最糟糕的是政府公文号称“依据《公务员法》《警察法》《教师法》…….”等等若干个法,责令公职人员限期拆除,否则饭碗不保帽子不保上级不保,这是赤裸裸的胁迫和株连,蛮横霸道无理取闹。防盗笼又不是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纯属公民私人行为、私权利,怎么能拿管辖职务工作范畴的法律来适用非公领域的私权行为呢?风马牛不相及,乱套法律,逮着什么法就算什么法,显得我依法行政法律浩荡?这未免太搞笑了,法盲常见,但这么盲的还真少见,昆明政府聘请一大批“马军”看来也不够用。难怪江湖传言仇和书记有语录:防盗笼这个事,必要的时候走立法途径。各位长官,不知你们是如何领会仇和指示的。我是这样理解的:对于政府公权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还是仇和高明,“立法二字点中了程序正义要穴。估计仇和并不看好某些部门不靠立法也能把防盗笼搞定,先手后手都想到了。

  建议:城管局不要抬着一大堆乱七八糟的法律作虎皮威胁人了,欺负穷人和弱势群体算什么本事?总拿穷人弱者下刀子晚上会不会做噩梦?处长以上官员和富裕阶层还有几个是住在有防盗笼的房子里?防盗笼背后不是无权无钱的公职人员就是低收入普通市民。如果不能通过宣传动员、平等协商、合理补偿、加强物业管理和治安管理等综合办法搞定防盗笼,那就听仇书记的,在立法上赶快动作,起码程序正义上别落人口实。赶快去发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防盗笼提案,当然,信口雌黄要“消灭电动车”的吴委员那种人就别提案了,昆明丢不起这种脸,连我这个乡下老表都会被传染“害羞症”。

3、公平失范

  政府公文公告中除了要求公职人员表率限期拆除否则严惩不贷外,特别安排了歧视性条款:拆除公职人员防盗笼不予补偿。也许在一些痛恨官家的愚民看来很是幸灾乐祸,但我只有拍案惊奇。先前说了,公职人员的防盗笼是非职务产物和私有物权,也就是说跟任何公民一样,主体是公民、防盗笼物权是私权。今天你为公职人员的公民权益被侵害而喝彩,明天你的公民权益被侵害也别指望公职人员维护你,道理就这么简单。

  建议:昆明政府收回对公职人员“株连”“严惩”“不补偿”等歧视性政策,避免人为制造族群分裂、官民对立等社会矛盾。“小公职人员”也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政府不应雪上加霜落井下石。

4、昆系媒体引导失范

  昆系电视报纸网站排着整齐的喇叭吹鼓队列,一会排成S型,一会排成B,肉麻歌颂拆除防盗笼利昆利民依法行政全市人民积极配合喜笑颜开,把发生概率约等于站在东风广场突然被雷劈或中500万大奖的所谓“防盗笼三宗罪”渲染得天若有情天亦老,讽刺打击那些质疑和反对拆除防盗笼的人是“外地洋芋老表”。作为嫡系昆媒,它们不是真实表达本城社情民意,不是向市委市政府负责任地建言献策或通过舆论导向疏导市民情绪,而是一味把马屁拍得山响,把有争议的防盗笼拆除运动美化成政府丰功伟绩。连非昆系的《生活新报》也跟风凭空冒出个“特约评论员”文章吹捧这是“阳台革命”。媒体之堕落无良,大汗我。就在政府发布拆除公告的当天,窃贼闻讯欢欣鼓舞,鱼贯而入某小区连续作案五户,均为未安装防盗笼之家,昆媒集体失语装A

  建议:舆论引导要建立在真实客观基础上,起码要在新闻报道平衡基础上。明明低级公职人员们迫于饭碗敢怒不敢言,也不至于要扭曲报道成“自觉自愿积极主动拆除”吧。明明住在老房子老小区安装了防盗笼的人群属于弱势群体根本谈不上什么话语权,媒体也不该昧着良心“代表”哑巴们欢呼“阳台革命”吧。让市民说话,天不会塌下来。拆防盗笼是大势所趋,其实谁都不喜欢防盗笼,关键在于怎么拆,拆了之后怎么防盗怎么规范怎么补偿,以什么正当程序合法手段既拆除又不侵害民权伤及民生。创卫也罢,市容市貌美化也罢,本是民心所向,我不相信昆明人贱到专门喜欢住在丑陋防盗笼后。城市究竟是以市民为本还是以建筑为本以市容市貌为本,先搞搞清爽这个问题再好好跟市民商量,哪有过不去的坎?。

  担责声明:边民在昆明属于“暂住证一族”“打工一族”,对任何一个防盗笼不享有物权。昆明朋友说了,你个洋芋没资格对昆明的事说三道四,你一开口就是孔雀站在干草上唧唧歪歪。边民本已表态对防盗笼行使个人“沉默权”,因为这事跟我没有一毛钱的关系,发声则得罪昆明人。现被某电视台蛊惑而食言谈论防盗笼,全系个人意志不坚定所致。特此声明,本帖言论均为边民个人真实意思表达,与马军律师刘衍处长左丘失明网友和某电视台无关。因边民无自拆防盗笼之虞,请勿指责“站着说话不腰疼”。你可以这样设问边民:如果你有防盗笼,你该怎么办?边民答曰:没协商好公平合理条件,我就不拆。政府再厉害,我也要螳臂挡车负隅顽抗一番。给我上老虎凳,我当做按摩;给我灌辣椒水,我当做吃四川火锅;给我来美人计,我当然将计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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