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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染的拆迁条例应当即行废止

中国法律网 来源:腾讯博客 2010-1-9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12月10日是世界人权日。1948年的这一天,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并发布《世界人权宣言》,故此,这一天被命名为“世界人权日”。2009年是该宣言发布第61年,因而今年也是第61个人权日。就中国而言,这是一个静悄悄的日子。但在这个日子之前,发生了一件轰动全国的事件,这就是成都市民唐福珍因抵制房屋拆迁而自焚身亡。唐氏的死激动了全国舆论,在这样一个事件背景下,有北大五教授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废止或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另外国务院也正准备修改由自己推出的这个拆迁条例,并着手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前期立法调研。 
不知道唐福珍在地下听到这个消息会否瞑目,逼她致死的拆迁条例终于受到全面质疑。唐福珍即使殒命,成都地方政府依然不肯放过,给她扣上一顶一直顶戴到地狱里去的帽子便是“暴力抗法”(并以此罪名至今依然羁押其家人及亲属)。这里,所谓暴力抗法的“法”就是2001年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是一个血染的条例,它浑身上下不止唐福珍一个人的血。鉴于这个条例从根本上就违反了现代法治精神,也与《世界人权宣言》的相应条款直接相背,因此,对它的处置就不是什么修改,而是废止,并且应当即行废止。 
《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的内容是:“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对唐福珍而言,她的生命在暴力抗法中划上了永恒的句号。可是,非常吊诡的是,成都地方政府至今仍不改口的暴力抗法其实根本罩不住唐福珍。这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请注意,整个条例共四十条,其拆迁范围毫无例外地都是指“国有土地”。可是,唐家珍的房子不是盖在国有土地上,而是盖在成都市金牛区原金华村的集体土地上。集体土地不是国有土地,它们的产权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此即,金牛区政府口口声声暴力抗法,但那个所谓的拆迁条例法根本不适用于唐家珍。先放下那个和宪法、物权法和世界人权宣言相抵触的拆迁条例不论,成都市金牛区政府对唐氏房屋的拆迁无法可依,无据可凭。这里没有什么暴力抗法,只有暴力性质的违法拆迁,以至逼出人命。 
这是《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七条:“一,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二,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应该说,此一宣言精神在国家宪法和后来的物权法上俱有所体现,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但整体上无视这一精神,而且条例设置对被拆迁人亦即被拆财产所有权人处处不利,以至给地方政府的权力意志在拆迁上提供了任意性的国家借口。拆迁条例针对的是城市中的国家土地,如果以我所在的城市为例,该市城南地带的许多居民世代居住于此,远在1949以前。他们不仅是他们祖辈所盖房屋的主人,也是房屋下面的土地的主人。问题是,这些土地何以成了国家土地,他们的产权何以成了无以兑现的权利。然而,也正是以此为前提,才有了这样一个“只有国家主体没有私人主体”的拆迁条例。既然都是国家土地,叫你走人就走人,那不是你的财产,何况还给你一定的补偿。“补偿”是该条例中针对被拆迁人权利所使用的最关键的词汇,正是这一词汇抹杀了被拆迁人权利主体的身份。设若我是这一块房地产的主人,那么,我和拆迁人的关系就不是补偿关系,而是平等的交易关系,也是一种交易中的博弈关系。然而,该拆迁条例只有被拆迁人,却没有被拆迁人的主体性。他们面对拆迁时的命运,可见其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产权问题可以靠宣传和解释来解决吗,这是以权力为主导的计划经济时代的手段与思路。如果宣传和解释依然解决不了问题,那么,请见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从第八条到第十七条,就是唐福珍一路走过来的绝命之旅。尤其是第十七条,从它问世那天起,不知喝下了多少鲜活生命的血。地方政府亦因此条而有恃无恐,哪怕就是你唐福珍自绝于政府,政府的推土机也毫不犹豫而片刻不停。这是一幕家破人亡的惨剧,导演之手就是这包括第十七条在内的城市拆迁条例。 
英国哲学家罗素曾经说过“法的理论总要以‘权利’应受国家保护这种见解为依据”。因此,法之所以为法,保障权利就成了它的度量衡。以此为衡量,拆迁条例作为国家指导城市拆迁的行政法规,基本上没有保障甚至考量被拆迁人的主体权利。比如,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拆迁人可以状告被拆迁人,可是被拆迁人连状告的权利都没有,不仅条例中没有,拆迁实际中也没有(不是没有告诉,而是法院一律不受理)。因此,面对这样一个浑身带病又带血的拆迁条例,碰巧它在世界人权日之前引起各方注意;那么,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精神,它所面临的问题就不是修改而是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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