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见习记者毛玺玺)记者10月9日上午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湛河区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万元。
据了解,2009年11月,漯河市郾城区李集乡农民李某从不法商贩处购买宝丰系列酒及“茅台”、“汾酒”、“五粮液”、“剑南春”、“洋河”、“泸州老窖”、“水井坊”等品牌酒的假冒外包装,从废品收购站买回以上品牌酒的瓶子,从代理商处购买以上品牌低档次酒,从郑州购买瓶体激光塑刻机,在湛河区北渡镇某租赁房内,将低档次酒灌入高档次酒的酒瓶中,进行包装后在市区兜售。
2010年1月21日,有关部门在被告人李某的租赁房内共查获假冒宝丰系列酒470件、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酒47件、贵州茅台53°酒126瓶、剑南春52°酒60瓶、五粮液52°酒90瓶、泸州老窖头曲52°酒420瓶、水井坊系列酒51瓶等,经鉴定标值为400335元。
另据了解,公安机关依据被告人李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提供的重要线索又成功侦破了另一起制售假酒案件,已查证的涉案金额为20余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制售假酒,并销售了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酒,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有立功表现,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积极悔罪表现,并部分退赃,遂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