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医疗纠纷新闻
中国法律网 > 医疗纠纷法律 > 医疗纠纷新闻 > 正文
您好,点击直达郑州分站>>
该频道下
首页 法制新闻 法律咨询 医疗纠纷律师 常识 案例 文书 贴吧  
 

婴儿出生45分钟因窒息死亡 家属诉医院赔偿

中国法律网 来源:新京报 2010-11-16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胎儿出生仅45分钟就因窒息死亡,张先生夫妇起诉接生医院航空工业中心医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近日,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医院代理人称医院诊疗无过错,且胎儿生后未有自主呼吸,不是独立的生命体,拒绝赔偿。

  张先生和妻子李女士诉称,今年5月28日,航空工业中心医院给到预产期的李女士注射了催产素,次日下午李某下身大量出血。5月31日9时10分,医院为李女士实施剖宫产手术,25分后胎儿出生但没有哭声。上午10时40分,医院告知胎儿重度窒息死亡。尸检结果是:足月胎儿因未建立起自主呼吸导致缺氧死亡。

  张先生夫妇认为,医院在诊疗中所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胎儿死亡。事后,医院也未及时向家属交代死亡原因。

  因此,夫妻起诉医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3万余元,此外支付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庭审中,医院的代理人辩称,胎儿死因系先天呼吸道粘液堵塞,死亡应属不可避免,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胎儿娩出后,始终没有建立自主呼吸,不是一个独立的生命体,没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未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张先生夫妇要求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医院认为张先生与医院之间不存在医疗服务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近日,张先生夫妇已向法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朝阳法院将再行决定审理此案。

  ■ 说法

  胎儿权利需法院确认

  据一名长期处理医疗纠纷的律师介绍,根据《民法通测》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何种情况下就算出生,学术界对此有3种说法:出生后自主呼吸说、出生后有心跳说和完全脱离母体说。法律界比较通用的是出生后自主呼吸说。该律师表示,胎儿是否有民事权利能力,需要法院确认

上一条: · 民工突发心脏病被无证诊所开胃药服下死亡
下一条: · 孕妇顺产后体内遗留纱布卷 医院承认有过错
  最新医疗纠纷新闻: 
·美议员提案限期要求字节跳动剥离TikTok,
·即日起香港楼市政策全面撤辣
·医疗纠纷,过度维权也违法
·医疗事故的证据如何收集?
·发生医疗纠纷的解决措施
  最新医疗纠纷咨询: 
·医疗事故(0回复)
·武汉医保(0回复)
·武汉医保(0回复)
·起烤瓷牙把基牙起掉一颗(0回复)
·特殊情况下生育险怎么报(0回复)
  郑州医疗纠纷律师:   
全部医疗纠纷律师>>
 
全部郑州律师>>
 
黄高伟律师
[河南郑州金水]
[13014527887]
[向我咨询]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网友评论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委托案件
  咨询在线律师 查看律师电话
 
  按专业频道查看法制新闻
民事类
拆迁安置 民商事务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消费权益 抵押担保
经济类
纳税筹划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个人独资 金融纠纷 经济仲裁
污染损害
知识产权 连锁加盟 银行保险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刑事行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海关商检 工商税务
公司类
公司诉讼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公司收购
涉外类
海事海商 外商投资 合资合作 涉外仲裁
非诉类
工商查询 资信调查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移民留学
 
用谷歌搜本站
 
用百度搜本站
 
医疗纠纷新闻
最新
推荐
热点
 
  医疗纠纷视频                    全部>>
胆结石手术引发医疗纠
胡瓜女婿涉整容医疗纠
医护戴钢盔上班只因医
台州某医院医疗纠纷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