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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初次卖淫属情节较轻

中国法律网 来源:南方网 2010-11-17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如果你用手机发送20个黄色短信,将有可能被拘留5日或处罚金500元。南方都市报记者昨日从江门市公安局获悉,《江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和《江门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裁量标准》近日出台,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何处罚予以细化,并对337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出具了裁量标准。

治安处罚细则将下月施行

江门市公安局11月11日在官网上发布通告称,为规范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该局制定了《江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和《江门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裁量标准》,现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并明确规定,全市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行使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相关细则。

通告称,《江门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裁量标准》自公布之日施行,《江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则自公布满30日后施行。

盗取网络账号属“情节较重”

《江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认定实施细则(试行)》中将众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划分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两个档次,涉及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大型活动秩序行为,以及卖淫嫖娼等妨碍社会管理的行为,总共48条。

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实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节较重”的情形,包括了“盗用他人各种网络应用账号的”、“在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种植木马组建受其控制的僵尸网络的”。这两种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未明确规定,相关细则对此做了细化。按此规定,盗取Q Q、游戏账号等网络应用账号,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交通违法处罚最高2000元

《江门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裁量标准》则详细列出337项交通违法行为,并给出了对应的裁量标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记者看到,处罚裁量标准最低10元、最高2000元,其中处罚10元的交通违法行为,既有常见的“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也有“行人扒车”、“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等。而“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驾驶畜力车时驾驭人离开车辆的”也将被处罚20元。

焦点争锋

卖淫嫖娼概念被扩大?

治安处罚细则中有规定引发律师争论

《江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认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做了具体细化,列出了“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初次卖淫嫖娼的”等7种情形,认定属于“情节较轻”;同时也对利用电脑网络制作、复制、传播淫秽视频音频文件、图片信息等行为做了细化,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议论,律师界对此有赞有弹,意见不一。

焦点一:口淫手淫嫖娼难取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细则》第三十九条对“情节较轻”的情形做了细化说明,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的”、“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初次卖淫嫖娼的”、“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的”、“初次卖淫嫖娼未遂的”等,引起广东省多位律师的不同看法。

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伟生认为“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初次卖淫嫖娼的”这一情形“有扩大卖淫嫖娼概念的嫌疑”。

“‘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初次卖淫嫖娼的’,这个在执法中怎么取证呢?同时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嫖娼卖淫的形式呢?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鞠艺成也认为,该条中提及的多种情形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认定。

“‘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的’是无法认定的,什么是生活所迫呢?是家徒四壁,还是暂时失业,等等,我认为从人的一般认知上来加以区分,才更贴近现实或事实。‘初次卖淫嫖娼未遂的’这个就更难认定了,这更应该是个道德问题,同时这会产生更多的钓鱼执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罚款500元是其中之一的处罚方式。”

而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志峰则认为“该条以列举法的方式确定情节较轻的情节,便于执行,也符合立法意图,并无不妥”。

焦点二:复制淫秽视频处罚过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细则》第四十一条对此做了细化,认定5种情形属于“情节较轻”,其中包括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移动通讯终端等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个以下,淫秽音频文件10个以下,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20件以下的,且实际被点击数1000次以下的。对此,法律界也有不同声音。

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志峰认为,该条列举法的方式确定情节较轻的情节,便于执行,也符合立法意图。

但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鞠艺成持不同看法,他认为“从复制的角度看,用于自己私人的复制不应该列入处罚范围,同时,处罚过重,没有下限,只有上限”。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伟生也认为这一条在实际操作中随意性也比较大。

律师点评

●《江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认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形:(一)被侵害人有过错的;(三)因民间纠纷引起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时间较短,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点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是不满16周岁的人,是未成年人,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群,所以不能以其有无过错来作为是否减轻侵害人的责任,不然会给侵害人借口逃避处罚,导致无辜小孩权益无法得到真正保障。

关于该条的第三项,《治安管理处罚法》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是以行为论来处罚的,这一点不宜用时间长短、有没造成危害来界定,因为每个人的承受能力不同,且时间长短、有无危害后果也无法界定,有的人可能只是被别人实施该行为,精神上或其他方面就会产生很严重的后果。

●《细则》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重”的情形:(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造成社会影响的;

点评:造成社会影响如何界定,有待明确。且如果个人因为此事造成身体或精神上的危害,需不需要对侵害人予以处罚?

则》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形:(一)被侵害人有过错的;

点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以行为作为处罚标准的,如果细则这样规定,那么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其被侵害时有过错,那么成年人就可以借口殴打吗?

●《细则》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节较重”的情形:(二)携带器械实施的;(八)飞车抢夺的;

点评:关于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携带器械实施盗窃、抢夺财物的,已经转化为刑法中规定的抢劫罪,细则这样规定等于越权修改了刑法,可能会给犯罪人提供法律漏洞,也可能会给公安很大的操作空间,有可能把犯罪仅当行政处罚,一罚了事。

关于该条第八项,飞车抢夺根据司法解释,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已经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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