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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女孩揭发盗贼惨遭毒手 凶手被判15年

中国法律网 来源:燕赵都市报 2010-12-21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河北阳原县西小庄村11岁女孩周利伟,因撞见同村周某正欲出售从高速公路和铁路上偷盗的铁器,并坚持要举报这种盗窃行为,盗贼在威逼利诱不成之后,竟然将周利伟当场杀死在自家院里。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杀人凶手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据办案法官介绍,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08年8月31日8时许,被告人周某在自家院里整理偷来的铁器准备出售时,恰被同村小学生周利伟发现,周利伟称要告发其偷窃行为,被告人周某心生恐惧,先用一根废旧电线缠绕并用力勒周利伟的脖子,致使周利伟摔倒在地,后用一块石头砸周利伟的头部,又从屋内取出菜刀朝周利伟的头上、身上猛砍数刀,致使周利伟当场死亡。作案后,被告人当即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由于害怕周利伟告发其偷窃废铁行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周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且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同时,被告人周某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依法对其不适用死刑。

2009年11月24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周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的丧葬费12378元,交通费1006元、误工费183.4元,共计13567.4元。

一审判决之后,周利伟法定监护人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提出还应当判赔死亡赔偿金95900元。

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表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依法不予支持,驳回周利伟法定监护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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