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父母没有尽到抚养责任,子女就有权不尽赡养义务?
无锡:一起继承遗产索赔案带出的一个问题
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乃人生两大法定义务。本案中父亲未尽抚养子女之责,于是子女便以此为由拒绝赡养老人,看似合情合理,其实不然。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各自独立,不存在履行义务要以对方尽义务为前提,父亲虽有过错,但并不能免除子女对他的赡养义务。
——编辑手记
2008年1月9日,无锡市民耿放遭遇车祸后住院,期间除了他的哥哥和侄儿到医院探望两次外,其已经成年的女儿、儿子始终未去探望。
耿放伤情好转后,医生通知出院,但因无亲属为他办理出院手续,耿放只好一直在医院病床上躺着,生活费用靠护士们捐款解决。
由于耿放伤后没有得到应有的康复训练和亲属照顾,食物吞咽功能越来越差,体质越来越弱。
2009年6月2日,耿放在医院病床上躺了17个月后死亡。
经法医鉴定,耿放因吞咽困难,严重营养不良,全身脏器官萎缩,肺部感染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耿放死后,他的儿女以法定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一纸诉状将肇事车主告上法庭,索赔44万元。
肇事者认为,耿放的致死原因并非车祸,而是其子女不尽赡养义务。
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受理了该案。
2010年1月6日,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家庭矛盾
耿放婚后生有一儿一女。
生活中耿放喜赌博、好喝酒,很少参与家务和照顾孩子。
1994年3月,耿放与妻子争吵后负气离家出走,对妻子和年幼的儿女过问甚少。
1998年,耿放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其离婚。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儿女归妻子抚养。此后,耿放没再与前妻、儿女发生往来。
遭遇车祸
2008年1月9日下午,耿放骑电动车逆行,与正常行使的轿车发生碰撞,脑部、腿部受伤。轿车司机林女士报警后将耿放送往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过医院抢救,耿放脱离危险。
无人看管
耿放被送入医院后,警方调查得知耿放早已离婚,一人居住,后经多方了解,终于找到耿放的哥哥耿永。
耿永闻讯后赶到医院探望,并及时将情况通报给耿放的前妻,希望其儿女能到医院料理父亲。前妻认为,耿放已和她离婚,多年未尽父亲抚养子女的责任,子女也无照料耿放的义务。
耿放住院20天后,可以进流食,两月后正常吃饭,3个月后可以坐轮椅锻炼。
2008年5月,医院认为耿放可以出院,叮嘱其出院后要及时到社区医院进一步做康复治疗,提高食物吞咽功能,增强体质。
耿放因头部受伤,说话口齿不清楚,行走需别人搀扶,因无任何亲属接他出院,其只好一直在医院病床上躺着,起居由护士帮助照料,生活费用靠护士们捐款。
“饿死”病床
由于耿放没有得到很好的后期康复训练,加上子女对其不管不问,吞咽功能越来越差,体质越来越弱,逐渐产生厌食。
2009年6月2日,车祸后在医院病床上躺了近17个月的耿放死亡。
病床上的耿放骨瘦如柴、眼窝深陷、肋脊暴突。后经法医鉴定,耿放因吞咽困难,严重营养不良,全身脏器官萎缩,严重肺部感染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交警找到耿放的子女,希望姐弟俩能料理父亲的后事。姐弟俩认为,耿放生前没有尽到父亲之责,他俩心中早已没有这样一个父亲。
期间,交警依法告知姐弟俩:“耿放被车撞伤住院后死亡,依法应获得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子女是法定继承人。”
之后,姐弟俩同意出资安葬父亲。耿放的哥哥耿永希望依照当地风俗将死者骨灰放在家里祭奠几天后再下葬,但姐弟俩不同意,直接将骨灰拿到乡下田里埋了。
索赔之诉
2009年9月5日,耿放的女儿、儿子聘请律师,以耿放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将肇事司机林女士告上无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44万元。
林女士认为:2008年5月,医院向耿放发出了出院通知书,证明车祸后耿放经过治疗已达到出院标准,但由于其子女未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放弃接耿放出院,使其没有获得院方要求的康复训练,导致耿放病情加重死亡。法医鉴定,导致耿放死亡的因素是营养不良,而不是交通事故,被告不应对原告父亲的死亡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由于发生车祸,导致耿放受伤住院,因为受伤致使父亲吞咽功能降低,继而因营养不良死亡。耿放的死亡与车祸有因果关系,依照有关规定,被告应该赔偿。
林女士表示,作为耿放的子女,原告在其父亲车祸受伤时不闻不问,现耿放死亡,其以遗产继承人的身份索要巨额赔偿不合情理。
原告表示,父亲被撞伤住院后,伯伯耿永通知了母亲,但母亲没有转告他们。
林女士强调,耿放住院长达17个月,原告居然以不知道为由为自己的行为进行开脱,这种遗弃老人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
姐弟俩表示,耿放多年未尽到父亲对子女的抚养责任,现在他去世了,原告以遗产继承人的身份主张这笔人身损害赔偿金,既是父亲对多年亏欠子女的一种补偿,也是对死者的最好告慰。
林女士认为,由于姐弟俩没有尽到照顾生病父亲的义务,法院应剥夺原告继承遗产的资格。
原告代理律师主张,原告作为耿放的直系亲属,继承父亲的遗产是法律赋予他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也剥夺不了。
法庭观点
2009年1月6日,笔者从无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获悉,法庭经过审理认为,除非死者生前立有遗嘱,否则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有法定继承其父亲遗产的权利。
耿放毕竟是因车祸受伤住院治疗,他的死亡与车祸有一定的联系,按照法律规定,机动车和行人相撞除非能够证明行人确有过错,否则机动车不能免责。但经过医院治疗后,耿放死亡的关联性与车祸有多大,法院将委托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依照鉴定结果分担被告的赔偿责任。
原告的继承权是否应该被剥夺
此案引起了江苏法学界专家的关注。
无锡江南大学一位民商法专家认为,我国《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不少人错误地认为,如果父母没有尽到抚养责任,子女就有权不尽赡养义务。其实,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各自独立的,不存在一方履行义务要以对方尽义务为前提。因此,哪怕亲生父母确实没有抚养过子女,也不能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此案中,林女士认为姐弟俩对耿放不闻不问,最后导致父亲死亡,建议取消继承权资格,为什么法院认定其有继承权呢?
继承人继承权的丧失关系到公民对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否有继承资格,直接涉及公民财产利益的得失,处理结果还会对公民的荣誉产生影响。因此,只能由法院根据客观事实和《继承法》的规定,以判决、裁定确认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确认公民继承权的丧失。
依照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由法院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林女士是车祸肇事一方,不是耿放遗产的法定或遗嘱继承人,无权就他人是否有继承权提起主张,只有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法院才会受理。
有些人认为,原告有涉嫌遗弃父亲的行为,如果再让姐弟俩继承父亲遗产,明显不符合情理。但情理不能对抗法理,如果姐弟俩之间不产生是否丧失继承权纠纷,即便是继承人亦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其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一定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确认。
继承权丧失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其中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均为绝对丧失,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被提起诉讼,法院审理确认后,继承权便全部丧失。
而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该继承人的继承权则是相对丧失。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此案,虽然姐弟俩没有到医院照顾被继承人,没有尽赡养之责,但姐弟俩辩称不知道父亲车祸住院,而且后来姐弟俩毕竟安葬了父亲,有观点认为可以视为有悔改表现。
但有专家认为,法律这样规定也有不尽合理之处。遗弃、虐待行为的恶性远比伪造、篡改遗嘱行为大,但遗弃、虐待则导致继承权相对丧失,而伪造、篡改行为却为绝对丧失,这不符合立法上的平衡原则,也与中华民族传统的孝德准则不相符。我国的《继承法》制订于1985年,受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学理论水平的制约,有很多制度欠完善,严惩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完善,力争使情理与法理有机统一。
专家说,此案也警醒交警部门处理车祸事故时要跟踪服务。如果发生车祸后交警及时通知耿放的儿女,如果及时介入调查儿女遗弃父亲的不孝行为,如果先行执行林女士相关费用给耿放出院康复治疗,便不会导致悲剧发生。(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