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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审结首起非法侵入住宅案 偷个几块钱的读卡器获刑

中国法律网 来源:东方今报 2010-2-9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今报记者 邱延波通讯员 张胜利 李红燕 翟红斌

一男子入室盗窃,第一次偷了一个几块钱的读卡器,第二次盗窃未遂。昨天,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入侵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入室盗窃为何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论处?两者又如何界定呢?

男子偷个读卡器被判罪

今年30岁的焦作市山阳区男子王小伟,曾在河南某进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2009年11月28日17时许,王小伟(大专毕业)携带T形锥和折叠刀到郑州市中原区后河卢村4个出租屋盗窃。在一个房间内,王小伟盗窃红色手机读卡器一个,价值才几块钱。

随后,王小伟又到后河卢村另外几个房间撬门盗窃,但未盗走财物。

昨天,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王小伟入室盗窃仅盗走少量财物,但因为其行为严重妨碍他人的居住与生活安宁,被法院依法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郑州市检察院反贪局案件管理处副处长张予洛介绍说,在司法实践中,单独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决的案例较少。那么,王小伟为何会被按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刑?

构不成盗窃的,按非法侵入罪量刑

昨日,郑州市检察院反贪局案件管理处副处长张予洛介绍说,近年来,入户盗窃案件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如果数额较小,还构不成盗窃罪,不能以盗窃罪对其进行定罪量刑;但从这类行为的恶劣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来看,又有必要予以刑事追究。

从王小伟的案子来看:入户盗窃行为人王小伟在实施盗窃行为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是手段行为。

也就是说,此类行为由两个要件组成,即非法入户行为和盗窃行为,且入户行为和盗窃行为具有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对牵连犯的处理,我国按照数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在盗窃罪成立的情况下,应以盗窃罪论处;在不构成盗窃罪,但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构成的情况下,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王小伟虽然盗窃未遂或盗窃数额未达到盗窃罪的起点标准,但其入户盗窃,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

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未经住宅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被告人王小伟定罪判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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