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办刑事案件还是民商事案件,作为一名裁判法官,若能胸怀正义,无私无畏,善于辩法析理,做到胸有成竹,达到心静神明,就能给社会纠纷一个合理的定断,给诉讼案件一份公平的答案。大则惩恶扬善,为社会铲除邪恶;小则甄别是非,给百姓一个公道。
我在审理各种类型的刑、民案件时,有一条积攒了多年的经验,必须拈来使用,就是无论案件多难多易,法官必须明白查清事实真相是基础,分清责任是核心,掌握天秤是关键,法官心中要有一把度量是非曲直的尺子。这把尺子虽然是抽象的,但必须在法官心目中高悬起来。有"尺子"的法官,就会把善恶是非分清,曲直凸凹断明,连应当赔偿或者承担支付的数字都会一一算清。
事实上,在各种类型的案件中,涉及到当事人利益目标的最终载体几乎都是财产,即经济费用。通俗点说打官司就是打利益,就是打钱,利益分配合理,公理也就得到彰显。特别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中,法官能够把破坏或者耽误的合理的利益经济修复好,分配好,处理好,就基本上办好了案件。因此,我在具体的工作中,特别重视用"尺子"这个无形的法官心脏,去丈量好利益分配的空间。二00九年,我在大满法庭审理的牛宝云诉贾建龙,张好亮诉李子奇两起刑事自诉案件,都是群体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从参与纠纷到法庭审理时丝毫都未消除敌对心理,两起案件的自诉人都已通过上访形式先向当地政府告了状。表面上看这是了不得的闹事和伤害,但我没有先从已有的伤害后果上考虑案件如何处理,而是先阅卷、取证,吃透案情后先算了一笔经济费用帐,我想如果侵权者一方能够赔偿好受害者一方的经济损失,那么首先在心理上能够安慰好弱者,辅助好伤者的就医和生活,其次从经济上能够惩罚触犯法律、损害道德的人,这样做毕竟会给定纷止争的处理铺垫好一个合理的前提基础。尔后我再考虑如何裁量侵权者的刑事责任,依情依理依法,当重则重,当轻则轻。我通过反复耐心的调解,核算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分析诉讼的目的与意义,最终使两起恶性伤害案件在和解中烟消云散,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目标,实现了司法为民的社会效果。
农村法庭涉及的刑事自诉案件,一般讲都来源于民转刑案件,因灌溉浇水、树木歇地、地垄耕犁、房屋遮阴、婚丧嫁娶、指桑骂槐等细碎纠纷引发,侵权者的主观恶意严重不到那里,伤害后果也并非十恶不赦。另外涉及农村经济条件的制约,农民文化涵养的有限,大部分矛盾纠纷是处于单纯的、直接的、偶然的心理动机,案件处理时有必要以经济费用的赔偿为切入点,来化解个人恩怨,家庭纷争甚至群体殴斗。两起轰动较大的自诉案件,在合理适度赔偿了受害人经济纠纷的前提下,自诉人自愿撤诉,双方握手言好。
当案件审理到一定的阶段,事实已经查明,是非也已见分晓,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辩论也已进行完毕,法官再没有必要推延时间,让当事人磨嘴皮、打嘴仗,甚至旧事重提,你争我论,引起新的怨恨。此时此刻,法官应当尽快充当居中裁判,将心中明确的裁判方案,巧妙或明确地提出来,引导当事人双方直奔主题,解决纠纷,承担各自或一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其实,当事人的心中,早已期盼着法官的权威决断。只要法官不是糊涂的,就一定能够水到渠成,及时果断结案,留下干脆利落的风格,也能感化和折服当事人。
实践证明,法官心中的平衡尺就是一把金钥匙,能打开化解矛盾的缺口,能锁紧老百姓的感情交流,也能牢牢固定住发展着的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