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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设兵团民政局原副局长受贿获刑10年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0-4-15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在每年的救灾物资采购过程中索要回扣,结果不仅葬送了自己的前程,还把自己送进了牢房。4月11日,记者从博乐垦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经一、二审法院审理,两“蛀虫”终得到应有的制裁:兵团民政局原副局长王某被法院以受贿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两万元。与王某同流合污的兵团救灾捐赠工作站原副主任张某,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两万元。

收受两万元 帮人找工作

事情要从2001年说起,当年兵团民政局决定成立救灾捐赠工作站,由时任民政处处长的王某具体负责筹建工作。在救灾捐赠工作站筹建期间,兵团洪福工贸公司副经理袁江(化名)听说这件事后,很想调入救灾捐赠工作站。为此,他多次找到王某,表达了自己的想法,但王某却迟迟没有答应。

见工作的事情没有任何进展,袁江没事就琢磨这件事,“不出血本怎么能办成事?”妻子的一句话提醒了袁江。

2002年8月的一天,袁江揣着两万元钱来到王某的办公室,寒暄了几句后袁江直接把钱递给了王某,王某假意推辞了几下就收下了。四个月后,在王某的推荐下,袁江顺利调入救灾捐赠工作站工作。

袁江送的这两万元钱,是王某收下的第一笔贿赂款。正是这一笔钱,让王某尝到了权钱交易的甜头。

借采购救灾物资吃回扣

自己的一句话就能带来这么大的“实惠”,王某开始主动出击,利用采购救灾物资索要回扣,开始了自己的“发财梦”。

2004年3月,王某被提升为兵团民政局副局长,分管救灾救济工作。他决定为采购救灾物资成立临时工作组,并把时任救灾捐赠工作站副主任的张某抽调过来,专门负责采购救灾物资。

临时工作组成立后,王某立即安排张某考察市场。为了解决不好支出的费用问题,他授意张某让供货方按总货款的10%支付回扣。张某在与乌市天山区一家劳保产品经销部业主张萍(化名)商谈时,狮子大张口,改变了10%的回扣标准,要求张萍给付30%的回扣。张萍同意后,张某立即向王某汇报了情况,说供货方同意支付包括质检、运杂等费用在内的20%的回扣。王某表示只要10%的回扣,其他的事情他不管,并指示张某回扣款要在货款支付后一个月内拿回,不能拖延。

2004年7月,张某从张萍那里采购了价值77万余元的一批救灾物资。同年8月3日,张某按王某的要求,向张萍索要回扣8万元,其中两万元被王某安排用于单位支出,另外6万元被王某装入个人腰包。过了十几天,张某又向张萍索要回扣10万元,其中3万余元用于王某等人安排的支出,6.8万余元被张某占为己有。

找人陪标 掩人耳目

见自己多要回扣,领导也没有什么意见,张某在以后的几次采购中要起回扣更加肆无忌惮。

2006年5月,张某从张萍处采购了价值56万元的一批救灾物资,王某得到回扣5万元,张某拿到了8万元的回扣。

2007年,张某对张萍说:“老让你一家公司中标太引人注意,你再找家供货商参加陪标。”这样,为了掩人耳目,张萍找来一家河北石家庄的服装厂参加陪标,不过结果都是一样,最终还是从张萍处拿货。同年10月,张某从张萍那里采购了一批救灾物资价值73万余元,王某得到回扣7万元,张某得到11万元。

2008年8月,张某从张萍那里采购了价值47万余元的一批救灾物资,一个月后张某拿到了回扣3万元。

“以前几次返还的回扣款都很准时,都在采购完物资一个月之后返还,可这次怎么没有了?”没“准时”拿到回扣的王某多次催促张某。2009年1月,张某又从张萍处索要回扣10万元,将其中的8万元交给了王某,其余两万元则据为己有。

清理“小金库”露端倪

2009年5月,兵团纪委按照中央部署对所属单位开展全面清理“小金库”工作。在清理过程中,救灾捐赠工作站私设“小金库”的问题露出端倪,王某、张某的受贿案就此浮出水面。

同年7月23日,案件由兵团纪委移交到兵团检察院。经兵团检察院指定管辖,博乐垦区检察院受理了王辉雄、张晓宁受贿案。经过一个多月的内查外调,查明王某、张某从2004年至2008年,在4年的采购救灾物资过程中,二人从张萍处多次索要回扣近60万元。除少量用于单位接待外,其余均被他们二人用于购房、购买保险等个人开支。其中王某通过张某向张萍索取回扣共计26万元,张某索取回扣共计30.85万元。

案发后,张某主动检举揭发了王某的犯罪行为。

2009年12月16日,博乐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分别判处王某、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和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两万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兵团农五师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我1987年进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工作,已经20多年了。无论从任何角度讲,兵团、兵团领导及民政局没有一点对不起我的地方,只有我对不起他们。

记得2004年在我被提拔为兵团民政局副局长之前,兵团领导找我谈话时说:“考虑到你在兵团民政上做了大量工作,组织上还是认可的,希望你廉洁自律,在经济方面不要出问题,不要提起来没有多久就出问题,到那时候我们就不好说了。”现在想起来我真是后悔死了,如果当初我稍微把领导的话牢记心中,并以此为训诫,就不会走到今天这个地步了。

我的犯罪事实主要是任兵团民政局副局长以后,连续4年收受部下在采购救灾物资中拿的“回扣”。这些“回扣”增加了兵团救灾物资的采购成本,其恶劣影响是无法用数字估量的。我的行为,触犯了党纪国法,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回想这些年来,我周围的一些人,为感谢我为他们引荐人、跑项目、调动工作,与我拉近关系,先后给我现金。从表面上看,似乎这些人都与我是老关系,平时感情很好,给我一些钱财,而这些都不是我主动要的,是他们主动给的,好像合情合理,与我的职务、工作没有丝毫的关系。但从本质上看并非如此,如果我不是副局长,手中没有一定的权力,为他们办不了任何事情,他们还会主动找我吗?很显然是不会的。他们看中的不是我本人,而是我手中的权力,认为我有利可图。因此,我收受这些钱,从根本上讲,是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行为。

长期忽视廉洁自律,降低了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和标准,这是我走向犯罪的必然原因。由于长期对廉洁自律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不注重小节,我在当处级领导的12年里,对送土特产和购物卡券来者不拒。特别是当了分管有钱的业务部门的副局长后,认为只要别人主动送的钱都可以收,没有不对的,自己显得很坦然,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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