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宿州市埇桥区浍水路的霍青年原在江苏某部队服役,1972年离休后私自从部队带回军用子弹590余发及弹药6罐。2007年9、10月份,因所住房屋拆迁,霍青年将以上弹药存放在宿州市薛园路朋友年某家中。2009年8月11日上午,随着一声巨响,所存弹药发生爆炸,年某当场被炸死亡,家中房屋也遭毁损。
案发后,霍青年主动投案自首,并自愿赔偿年某某家人经济损失32万余元,已履行。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公诉中,根据具体案情提出了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