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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医生目睹醉汉摔倒后被卡车碾死

中国法律网 来源:扬子晚报 2010-6-18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南京人薛某酒后骑摩托车摔倒在机动车道上,120急救车赶到现场施救;不想后面又驶来一辆大货车,从薛某身上碾过,最终的结果是薛某死亡。但是,薛某到底是自己摔死的,还是大货车碾死的呢?成了一个让人纠结的谜。

薛某家人因此将大货车车主及其所属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南京市120急救中心一起告到了栖霞区法院,要求共同赔偿61万余元。

栖霞区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薛某家属五万元,驳回了其家属的其他诉请。受害人家属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这起车祸,匪夷所思

薛某生前开混凝土搅拌车,妻儿都没有工作,父母是低保户,全家就靠薛某一人的收入生活。

2009年5月18日晚上,家人左等右等都不见他回家,没想到最终等来的却是薛某死亡的噩耗。家人后来才知道,当天晚上,薛某和朋友吃饭,喝了不少酒。晚上十点多,醉醺醺的他骑着摩托车回家,在经过栖霞区疏港大道龙潭港附近时摔倒在机动车道上。一名路过的司机孙某看到,拨打120后便离开了。

而南京市急救中心救护车抵达现场后,竟然发生了一件匪夷所思的事情:薛某在急救中心医生眼皮底下惨遭一辆重型货车碾压。随后,交警到了现场。血检结果表明,薛某是醉酒驾车,没戴头盔,驾驶的是无牌摩托车。

可是,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薛某摔倒在地呢?因事发路段灰尘特别大,而且没有路灯,能见度极低,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只是说薛某自己有一定责任。

他的死亡,谁该负责

薛某的家人质疑:急救人员已经到了现场,薛某居然还被大货车压到,急救人员是干什么的?如今,事故已经发生了,薛某也已经去了,关键在于谁该对薛某的死亡负责——是薛某自己,还是大货车司机,抑或是急救中心?

家属提起诉讼索赔61万

此时,弄清楚薛某到底是什么时候死去的,成了问题的关键。如果急救中心到场时薛某还没死,是被大货车碾压后才死亡的,那么急救中心就要承担严重失职的责任。但急救中心说,他们到场时薛某就已经死亡,大货车碾压的已经是一具没有生命的尸体了,要说有责任,也是大货车司机疏于观察。

无奈之下,死者家属提起了诉讼,将大货车车主及其所属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南京市120急救中心一起告到了栖霞区法院。家属认为,南京市急救中心救护车抵达现场察看受害人,正处于实施急救过程中;而驾驶员曹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货车,无视急救车警灯警示,严重观察疏忽,其车后轮碾压薛某头部、胸部,致其当场死亡。请求法院判令几家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61万余元。

被告坚称碾压前他早已死亡

法庭上,货车车主曹某及其所属运输公司认为,车辆后轮辗压到倒在机动车道上的薛某是事实。但是现有证据能反映出,车辆是辗压到了已经死亡的受害人的头部。所以说,车辆辗压到并不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法院应依法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也认为,事故认定书并没有认定曹某的车辆违反法律规定。到目前为止,也无法认定事故车辆是造成薛某死亡的原因,所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依据的。

急救中心医生是比较早赶到现场,他们又有什么说法呢?医生邱某说,当晚,120救护车到现场后,他与护士先下车。因为现场在路北,于是他就与护士翻越路中心护栏过去看地上的人,救护车由驾驶员开到前方掉头。

邱医生称,他们第一眼看到薛某时,薛某后脑已经开裂了,脑浆和血洒在地上,意识已经丧失,检查心跳、呼吸也没有,瞳孔放大到边缘,对光的反射也消失了,所以当时就判断受害人已经死亡,无需作抢救和治疗。

此时,救护车掉头过来,停在路北。因为路上灰大,邱某和护士就往救护车停车处走。他们刚走到路边,从龙潭方向来了一辆大货车,从薛某身上碾了过去。

交警到来后,邱在交警的要求下给薛某做了心电图,发现薛某心电图显示已是一条直线,所以碾压前薛某已经死亡。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赔5万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查明了一个更加让人惊讶的事实:急救车上的心电图机没有年检,已经被卫生部门禁用,并贴上了“禁用”字样的标贴。

死者家属认为,急救中心在没做心电图的情况下就判定薛某死亡,本就不符合诊疗规范;现在他们使用的又是不合规范要求的心电图机,其后来所做的心电图的有效性就更加令人怀疑了。

在这种情况下,急救中心提出申请,要求对救治薛某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事故或差错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审核认为,如南京市急救中心急救病历记录属实,即可表明患者现场已死亡。患者死亡后即无医疗行为的存在,因此,不宜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栖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关键是急救中心的医生对薛某死亡的判定问题。虽然120救护车上心电图机有禁用标贴,但并不影响急救中心值班医生邱某对薛某死亡的判定。从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急救中心值班医生邱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及急救中心的救治病历来看,可以认定救护车到事故现场时薛某已死亡——薛某死亡是第一起交通事故所致。大货车碾压薛某,是第二起交通事故,但此时薛某已死亡。

由于货车车主曹某已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保险公司应赔偿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对死者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死者家属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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