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湖北8月20日电 日前,宜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抢劫案。被告人张斌、张巧龙因为抢劫他人现金31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2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7年7月10日下午3时左右,被告人张斌(生于1991年,初中文化,宜城市郑集镇农民)、张巧龙(生于1992年,初中文化,宜城市郑集镇农民)伙同张红成、张围、张银(均已另案处理),在宜城市郑集镇张营村二组一堰塘钓鱼时,看见宋明俊、宋康俊、宋孝贤三人从堰塘边路过,与张红成、张围、张银等五人上前将宋明俊、宋康俊、宋孝贤分开,分别进行威胁、殴打、搜身,抢走宋孝贤现金4元,抢走宋康俊现金12元,抢走宋明俊现金15元,并致三人受伤。其中,宋明俊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
宜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斌、张巧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张巧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