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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50岁被退休 抗争4年难讨应有福利

中国法律网 来源: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2010-8-26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一场官司打了四年多,被“强制”退休的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出纳吴莉丽官司两审均败诉。去年8月27日,吴莉丽抗诉申请被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这让吴莉丽看到了希望。(“退休第一案”早报曾多次报道)

记者昨日获悉,在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努力下,吴莉丽前些天撤回了抗诉申请,但当她向单位提出要享受单位退休人员同等福利待遇时,单位却以吴莉丽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表示拒绝。

原本打算安享晚年的吴莉丽和家人,再次走上维权之路。

同意退休

却无法享受同等福利

“以前是不想退休却被单位‘强制’退休,现在拿到了退休证却不能享受单位退休人员的同等待遇。”吴莉丽委屈地说。

去年8月底,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吴莉丽的抗诉申请后,与吴莉丽退休案涉及各方做了大量工作,吴莉丽获得一定补偿后自愿撤回申诉。今年7月8日,吴莉丽收到了检察院的终查决定。

事后,吴莉丽到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可当她提出要求享受单位其他退休人员同等福利待遇时,却遭到了拒绝。

单位要求吴莉丽就损害公司利益事宜做出书面反省。吴莉丽觉得莫名其妙。

单位指责她损害公司利益

“单位共有37名退休人员,为何只扣除她的福利,吴莉丽自己应该反思。”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陈明春并不否认停发吴莉丽退休福利一事。

陈明春说,如果职工认为单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包括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停发吴莉丽福利的决定是依据公司有关规定。”陈明春说,至于吴莉丽何种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陈明春说,吴莉丽在退休前,利用从事出纳岗位的便利,私自复印发票、文件,并将发票提供他人用于诬告本单位,这种行为严重违反财务人员管理规定和纪律,违背职业道德,并且给公司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吴莉丽应该对自己行为做出深刻反省。”陈明春说,如果有关部门认为公司停止吴的退休福利处理是违法的,公司可以立即纠正。

当事人认为单位打击报复

陈明春所指的“诬告事件”,记者在吴莉丽那里也得到证实。

吴莉丽说,自己有听说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曾因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在2008年6月(吴莉丽退休案审理期间)被省工商局处罚。

陈明春说,有人向相关部门举报称,省化工进出口公司向执法人员行贿以逃避处罚,他们调查后认为这事与吴莉丽有关。

“这完全是莫须有的事情。”吴莉丽说,自己从没做过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是单位在她提起诉讼后,对她个人的打击报复,并想借此事扣发和停止她的退休福利。

“如果认为我有诬告,单位完全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介入调查,而不能挟私报复。” 吴莉丽说,关于单位停止发放她的福利,她还会继续维权。

●新闻助读

“退休第一案”始末

2005年9月5日,50岁的吴莉丽收到公司人事部宣布她退休的通知,而她对此毫不知情。吴莉丽1991年调入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1995年,企业开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公司将她定岗为财务人员。

事后,吴莉丽通过查询发现,单位帮她办理退休手续中用的照片是2005年7月公司员工外出时拍的风景照,身份证复印件则是当时坐飞机时购买机票用的身份证复印件。

吴莉丽认为自己在公司担任的“出纳”岗位属财务管理部,是专业技术岗位,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55周岁退休。

交涉无果后,吴莉丽以单位提交的退休手续审批材料存在弄虚作假,原省劳动厅签署同意退休的意见,违反了《劳动法》以及有关文件规定,剥夺了自己的劳动权,遂于2006年11月27日将省劳动厅与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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