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黄高翠之女徐傲顺正在原随州市安居镇朱河中学上初中二年级,因还有两个姐姐在上高中,家庭极度困难,徐傲顺未能及时预缴下学期的120元学杂费,她被逐出了校门。受此打击,徐傲顺开始出现乱语、烦躁、哭笑无常等症状。1999年,她的病情加剧,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01年,经司法鉴定为伤残8级。就在徐傲顺因不能上学读书时,邻镇均川一位素不相识的女孩却在冒用她的学号和姓名。
她的真实姓名叫裴道银。1995年夏,裴道银初中毕业,没能考上高中,时任安居镇徐家嘴村支书的姑父徐某出面,将裴道银转入当地的朱河中学,并以徐傲顺的学号就读。次年,裴道银冒用徐傲顺的姓名和学号考入随州三中。1999年7月,裴道银继续冒名参加高考,并被成都理工学院录取。
同年9月6日,徐家嘴村委会以换户口簿为由,取走徐傲顺家的户口簿。安居派出所凭户口簿及高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将徐傲顺的户口迁至成都。 但是,在村委会还给徐家的户口簿上,没有留下任何变更的记录。徐家人全被蒙在鼓里。
然而当大学录取通知书寄到徐家嘴村后,村民们议论纷纷。在好心人的点拨下黄高翠顿时警觉起来,通过调查,她终于发现,女儿的姓名、学籍和档案被一名叫裴道银的复读生冒名顶替了。
打官司索要姓名权
2001年8月31日,黄高翠以女儿徐傲顺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被剥夺,姓名权和名誉权遭侵害,心灵遭受严重创伤,并导致精神失常为由,一纸诉状将裴道银、安居第三中学、徐家嘴村委会及原支部书记徐某等四被告告上随州市曾都区法院,请求法庭判令四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含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6万元。
法庭经多次开庭审理后于2002年4月作出判决:一、被告裴道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原告徐傲顺的姓名。二、被告曾都区安居镇第三中学(前身为朱河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徐傲顺治疗、误工伤残补助、车费、护理、精神抚慰金共计61017.22元的百分之六十,即36610.20元,被告裴道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百分之四十,即24406.8元,被告曾都区安居镇徐家嘴村委会对被告裴道银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历时8年执行赔偿款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由于被执行人裴道银正在就读大学,无执行能力,而安居镇第三中学、徐家嘴村委会均是特殊主体,执行工作异常艰难。经多次协商,安居镇第三中学履行了赔偿义务,但徐家嘴村村民认为这是原村支书为其亲戚个人办私事,不能让村里拿钱,加上徐家嘴村法定代表人又是镇人大代表,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只能进行说服教育,该案剩余的24406.8元一直无法执行。
直到2009年7月29日曾都法院在取得安居镇委和镇人大的支持后,该村村主任迫于法律威慑,才同意并支付了剩余的2万余元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