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未在信用社借过款的怀宁人刘先生,却被安庆中院公告还钱1.9万余元。经过一番调查,原来早在16年前,当地村委会为了要兴办村企业,时任村支部书记的李某竟冒用其名义,从信用社贷款5000元。目前,怀宁县检察院已经提请安庆市检察院向安庆市中院提起抗诉。
2010年1月15日,外出打工归来的怀宁农民刘先生,在村部里看到一份法院张贴的公告,判令他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清偿在当地信用社借款5000元及利息,连本带息总计1.9万余元。刘先生看后惊呆了,自己从未在信用社贷过款,哪来的欠款呢?随后他来到怀宁县法院查询,了解到信用社借款契约的经手人是同村人李某。刘先生随向怀宁县检察院递交了申诉书,请求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请抗诉。
经调查,1994年,时任村支部书记兼信用社代办员的李某,由于村里要兴办村企业,缺少资金,且村里贷不到款,他就利用信用社代办员的职务之便,在未经刘某同意的情况下,私刻了他的印章,冒用他的签名,于1994年3月1日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契约,贷款5000元,后一直未还。 2008年信用社清收贷款,村里又出据了假证明,证实信用社每年都对此笔贷款进行催收。
因“借款人”刘某迟迟不还钱,去年底信用社一纸诉状将刘先生告上法庭,而刘某及家人均在外打工不知此事,法院遂判决刘某限期还款。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