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9月15日报道 近日,一起双方早已达成谅解协议的邻里纠纷事件在丹阳市公安局,却受到了令人意想不到的处理。该局不仅积极介入此事件,而且对其中一方两名当事人王星波、王青连父子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刑事拘留,并对其中的王青连采取了刑事拘留长达14天,对王星波进行了网上追逃。直到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王青连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后,8月31日,丹阳公安局才将人释放,但还是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而父亲王星波至今还是一名网上逃犯。
8月30日,本报接到丹阳市民丁芳的投诉,称其丈夫王青连因邻居搭建违法建筑引起纠纷而砸坏对方三块墙面大理石被公安局刑事拘留,丈夫的父亲也因砸损对方违建的部份装潢而被网上追逃。
记者采访了解到,2010年6月,丹阳市华南新村的王青连因邻居王锁川在装潢时违反法律和事先双方的约定,擅自拆除、移动承重墙及违章搭建,在反复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在6月18日,两家发生了激烈的冲突,王锁川家墙面上的三块大理石被砸坏。王锁川也随即砸还了王青连家的大门和窗户玻璃。之后,王青连父亲回到家看到此景,便气愤地跑到王锁川家砸破了两块橱窗大玻璃和部分墙面大理石。
事情发生后,双方在朋友见证的情况下,于2010年6月24日达成了书面谅解协议。协议清楚地载明:“甲(王锁川的妻子眭纪英)乙(王青连)双方系邻里关系,2010年6月18日,甲乙双方发生纠纷,乙方父亲(王星波)砸损了甲方部份房屋装潢。现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的原则,就甲方房屋装潢损毁纠纷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6点内容的协议:乙方负责在本协议签订后二十日内将甲方损毁的房屋装潢恢复原状;对于甲方的阳光房,乙方不得向有关机关举报,也不得干涉,甲方如需乙方协助,乙方应积极提供帮助;甲方应向供电局申请办理甲方的独立电表(即从乙方总电表中迁出),乙方负责协助;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约束各自家人,处理好邻里关系,和睦相处,不得再有任何纷争;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关于甲方房屋装潢损毁的纠纷至此全部解决,今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的任何法律责任。
在协议的下方,不仅有双方夫妻俩的签名,而且还有两位见证人的签名。事情似乎已经风平浪静。期间,在6月24日当天,王锁川夫妻俩还专门给丹阳市南环路派出所写了一份“不予追究王星波、王青连法律责任”的申请。
协议签订后,王青连于7月9日为王锁川家更换了被砸坏的两块玻璃,因要选一样颜色和厚度的大理石,所以在8月初才买来了给他家送去。
就在王青连一家以为事情已“到此为止”的时候,8月17日,丹阳市公安局南环路派出所突然将王青连传唤到了派出所,并于8月18日凌晨3时以“故意毁坏财物”的罪名将其刑事拘留。王青连的父亲也同时被批准刑事拘留,并于当日上网追逃。
为了证实相关情况,8月31日,记者为此来到丹阳市公安局求证。
该局政工监督室的一位副主任接待了记者。但当记者说明来意后,他则称,事情由局里法制办了解。但一番联系后,却答复说法制办的主任在镇江市开庭赶不回来,当记者提出能否向办理此案的南环路派出所了解一下情况时,政工监督室胡主任却说因有个命案,南环路派出所的所长出警了。面对此情况,记者只好留下采访提纲要求公安局对一些情况给予解释。
记者离开丹阳市公安局后不久,丹阳市检察院就对王青连作出了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丹阳市公安局则根据检察院的决定将其从看守所释放,但给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9月1日,丹阳市公安局给记者发来了回复,在回复中称:此案是邻里纠纷引起的故意毁坏财物案,双方虽已自行达成了协议,但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是公诉案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称,根据侦查所取得的证据,能够证明王青连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砸坏王锁川夫妇的装潢也“尚未修复好”。
王青连从看守所出来后即向记者反映,他总共就砸了对方三块墙面大理石(共约0.6平方米),总价值也不过200元左右,根本达不到法定标准的3000元。我父亲砸对方玻璃和墙面大理石时,我不在现场,也不知情。再则,早在7月份我们对王锁川就进行了赔偿。我直到现在都还不清楚公安部门是依据什么对我采取的强制措施。
“其实,我们这就是属于邻里纠纷,即便对方报了案,公安部门也应按相关规定撤销案件。”王青连委屈地诉说道。
对于王青连的委屈,丹阳市公安局在9月10日给记者发来的《关于王青连等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件的情况说明》中解释道:两家虽已达成赔偿协议,但“两家在履行赔偿协议过程中进一步产生矛盾,受害人眭纪英自8月份以来多次到我局上访,并扬言赴省进京上访,强烈要求追究王青连等人的刑事责任,”还提供了相应的证人及照片。该局经过外围的大量调查取证,于8月17日对王青连和王星波进行刑事传唤。在传唤期间,“因同案人员王星波在逃,为防止王青连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我局于8月18日对王青连刑事拘留”。
9月10日下午,丹阳市公安局还给记者发来了王星波、王青连父子砸毁眭纪英家玻璃及墙面大理石的《被损防弹玻璃、花岗岩的价格鉴证结论书》。《价格鉴证结论书》中标明被损坏物品总价值为15790元,每块防弹玻璃的鉴定价格为2945元,花岗岩每平方米为:550元。而丹阳市公安局《案件情况说明》中写道:“毁坏物品总价值达到5000元的应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如按照此标准和结合王青连的说法,他只砸了三块大理石(共约0.6平方米),按每平米550元的价值计算,王青连也确实不够刑拘的标准。
8月30日和9月7日,记者曾两次到两家闹纠纷的现场查看,确如丁芳与王青连所说,两块被砸损的玻璃已安装好,新买的墙面大理石也都堆在王锁川家的院子中。为何不把新买的墙面大理石换上去呢?对于这个问题,丁芳多次向记者解释:因对方不让工人安装,他们也没办法,为了保证墙面大理石的颜色和厚度与其一样,这些大理石他们都是从福建运来的。
9月3日丹阳市公安局给记者的补充答复中,证实了王星波已“于2010年8月18日被该局批准刑事拘留,已于当日上网追逃”的事实。
丁芳对记者说:虽然我的丈夫已取保候审出来了,但现在还是一名犯罪嫌疑人,丈夫的父亲更是一名网上逃犯。为了讨回一个公道,我们已向镇江市公安局和检察院递交了申诉书。
9月7日,记者在丹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求证了王锁川违法搭建的事实。早在6月21日,该局即向王锁川夫妇下达了违法搭建的“停工通知书”。该局的凌局长向记者介绍:王锁川家楼顶搭建的阳光房早已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当时我们已要求他停工,他也答应自行拆除,但拆了几块玻璃后就没有拆了,因他们家一直没人,我们也不好强行进入到他家里拆除,看什么时候他家有人在,我们还是会对违法搭建的阳光房实施拆除的。
至于王锁川擅自移动承重墙、扩大建筑面积的行为究竟是怎么认定的?凌局长解释道,因对室内装修是否违法的认定权利不在他们这边,所以他们不好做过多的评价。
在截稿时记者获悉,丹阳市规划局将在近日对王锁川擅自移动承重墙、扩大建筑面积的行为作出认定。
9月8日,丹阳市公安局政工监督室负责人专程到南京对记者解释:毁坏财物罪起刑点为5000元,公安机关是依法办案。
记者对此提出一些疑义,“你们有公调对接吗?在丹阳,是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包括盗窃、故意伤害等案件都只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而不首先考虑案件情节,对轻微刑事违法案件采取取保候审呢?”,记者还追问说,“对这样一起明显是邻里纠纷引起的案件,你们的措施是不是反而激化了两家的仇怨呢?而没有达到积极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目标呢?”
这位负责人对此则不置可否,只是答复说,公安局在办理案件上都是有指标、有任务的,对于这个案子接下来还是要提起公诉的。
对此情况,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明显这起案子背后有人情关系在,否则怎么会对这起邻里纠纷案件动用刑事拘留手段?
丹阳市公安局在9月10日发来的《案件情况说明》中却称:“我局对该案受理立案以及对相关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上网追逃等都是依法依事实进行的正常侦查办案行为。不存在也不可能受人情等因素的影响”。并否认9月8日所说的“办案有指标、有任务”的说法。
在《案件情况说明》中,丹阳市公安局一方面说,“8月31日检察院对王青连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另一方面又说,检察院“认为虽有证据证实王青连的犯罪事实,但仍需进一步收集其妻子和其工人的证词,并要求抓捕同案人员王星波”等有些矛盾的说法。并再次强调:“近日,我局已对检察院提出的工作意见进行了补充侦查,将择日移送起诉。”
不知事情将如何进一步发展。本报对此将进行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