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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劝丈夫借腹生子 丈夫与借腹者生情致离婚

中国法律网 来源:大江网 2010-9-30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本报吉安讯 李国红、记者袁思东报道:结婚后妻子一直未怀孕,为传宗接代,夫妻俩决定借腹生子。不料,丈夫竟与借腹者产生感情,并诉请法院要求离婚。29日,记者获悉,新干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离婚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原告给付被告10000元补偿款。

  妻子结婚后未孕 劝丈夫借腹生子

  据悉,李某(男)与杨某(女)双方属于自由恋爱,并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杨某一直未孕。经检查,杨某被证实无生育能力,夫妻两人十分伤心。丈夫李某见妻子杨某整天不开心,就劝其不要太放在心上,实在不行可去领养小孩。杨某对丈夫李某十分感激,并深深地感到愧疚。

  2008年,杨某见李某抱着别人家小孩玩得不亦乐乎,遂产生了借腹生子的想法。2008年5月,杨某与李某决定实施借腹生子计划,但杨某要求李某不能与他人产生感情,否则应赔偿15万元。

  丈夫与借腹者生情 小两口终分道扬镳

  2008年6月,双方找到了吴某。随着李某与吴某接触机会的不断增多及吴某的怀孕,李某与吴某的感情也日渐增深。2009年8月,吴某生育一子,李某更是喜不自禁,并希望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由于李某与杨某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李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借腹生子且原告最终与他人生育一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同时,原告与他人产生感情并要求离婚,表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对于原告的离婚诉求,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庭审中提出的赔偿要求,双方的协议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且也不符合婚姻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法院不予认可。但鉴于原、被告的情况,原告应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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