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9月4日报道 因广深高速无油加,律师赵绍华开车半路“抛锚”,随后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退还一半的通行费用及赔偿拖车费共计325元,并提供合格的服务设施。此案昨天上午在越秀区法院开庭,有意思的是,被告广深高速公司找来学界赫赫有名的中大经济法研究所教授谢晓尧作辩护律师,而赵绍华曾经听过谢晓尧教授的课,昨日的庭审辩论可谓是一场“师徒大战”。围绕着原告是否明知故犯将燃油耗尽,被告是否应该道歉,双方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论辩战。
被告观点
“谁也无权站在道德制高点上”
“对消费者提出的种种意见,社会媒体的关注,我们都看到了听到了,对公众行车不便,我们是表示歉意,我们从来没有漠视消费者利益,不断改善是永无休止的过程。
但我们必须围绕诉讼请求,就案谈案,谁也无权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国家有法律程序,就原告的三项请求而言,不存在道歉不道歉的问题,没有任何一个被告,在法律判决前,会向对方作出道歉。”
“拆除加油站,广深高速哪有决定权?”
拆除新联加油站是政府行为
在法庭上,广深高速称,拆除新联服务区是一种政府行为,基于常虎高速大型交通建设的需要,并非其经营行为所致。新联服务区拆除后,广深高速也采取了大量的补救措施,如通过媒体刊登通告,在高速公路入口前设置告示牌,也在沿线各出口预告加油站的指示牌,指引车辆就近加油。
政府定价经法定程序才能调
广深高速方面称现行收费是依据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的文件,属于执行政府定价,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非法定机构无权调整,任何人和组织非因法定事由也不得减免。
拆油站不代表要减半收费
广深高速方面还称,从广深高速公路沿线的加油站分布看,实际上是相当密集的,在高速公路的起始站和终点站分别有两个大型的加油站,而在高速路上几乎每一个出口不远处都有加油站,总数在20个以上,在指引清楚的情况下,到这些地方加油并不会导致额外的经济成本。因此,将一个加油站的拆除与降低一半的通行费绑架在一起是缺乏科学依据的。
被告
焦点1 原告故意将燃油耗尽明知故犯?
显示剩余里程不足却还放弃加油
在法庭上,广深高速的代理律师出人意料地指原告燃油耗尽的行为是故意的,为此,他们提出了三点理由,首先,原告是律师,领取驾驶证已有7年多时间,当发现汽油不足时首先想到新联加油站来看,其对广深高速公路路况较为熟悉。
其次,在车辆经过广深高速皇岗入口加油站时,其车辆的车载电脑显示屏已经显示剩余油量不足以跑完广深高速全程,但其却故意放弃在皇岗站附近皇岗加油站加油的机会。
而原告既然上了路,就要履行基本交通规则,明明知道加油站拆除掉了,就要备足油。而当燃油不足指示灯亮了之后,原告往任何一个路口出去,就可以加油,本应该尽量减少损失。
广深高速方面以此认为,“原告本身存在过错,根据过失相抵的法律原则,被告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
被告的观点建立在主观猜测基础上
原告称,被告的观点都建立在主观猜测基础上。“比如说,我的驾驶证是7年前考的,但我很穷,买得起车也就是3年前。比如说,他认为我车上可以显示最后燃油里程,就认为我明明知道不能够通行整个高速公路,故意不加满油,实际上,我每次加油300元是我的个人习惯,而我的车确实有续航里程显示,但续航里程还受到车辆快慢、踩刹车的多少、路上是否有塞车等等影响,进高速之前还显示可以行驶到120多公里,正是轻信了这个显示,才认为自己可以走出广深高速。”
原告认为,考虑他是否有过错没有意义,因为本案是一个交通服务合同纠纷,既然被告违约,就应该赔偿。
被告
焦点2 原告难道看不到那么多的公告牌?
“或许原告经常不看报纸,这对在场如此多的记者真是个打击”
“或许原告经常不看报纸,这对在场如此多的记者真是个打击,但高速路是给驾驶员看的,驾驶员看交通指示牌,服从交通规则,是道路交通法的强行性规定。这不是你爱看不看的问题,进入高速前,巨型牌子你可以看不见么?你必须看,其间要经历40多个告示牌,你一次不看情有可原,两次不看可以理解,你三次四次不看,不符合情理。”
事件发生之后,服务设施进行进一步完善,这一点我们不否认,但你说电子指示牌一夜之间全都竖起来,这不可想象,好像广深高速是一条黑路啊。”对此,原告赵绍华立即回应称,其所说的并不是全部。
原告
“这种提示总会有人看不到,哪怕是1%或者0.1%的人”
“广深高速方面称已有所提示,但这种提示总会有人看不到,哪怕是1%或者0.1%的人,而且提示不能改变其服务设施不合格的情况。电子指示牌是在8月6日以后,媒体曝光之后才有的。我记得当时和一些记者和省政协委员去调研,当时有几个人看到了,说你这个起诉还是有作用了,流动指示牌改变了,其他牌子也竖起来了。”
被告
焦点3 服务区设置距离有无规范?
交通部《意见》不能秋后算账
广深高速在规划建设中,并无任何立法,也没有任何行业标准对服务区作出规范要求,1998年的《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是目前为止最高位序的立法规定,但并没有明确特定的距离。而交通运输部在2009年1月发布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服务区间距不宜大于50公里,但这个指导意见是面向未来向前看的指导规范,并不是一个秋后算账的向后看的强制性规范。
原告
“常言说,一分钱一分货”
赵绍华反驳说,诚然,广深高速当时建设早,建设时还无任何标准,但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也明确规定,对不符合标准的,应该有计划地改变,提高通行能力和服务质量,以达到公路登记标准。该规定已超过十年,广深高速不能老是以历史原因回避问题。常言说,一分钱一分货,这是朴素的交易习惯,服务的质量应该与费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相关因素确定,既然没有达到法定的建设标准,就应该降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