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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公交上遇小偷见义勇为被砍伤无人作证

中国法律网 来源:河南商报 2010-9-8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男子公交上遇小偷见义勇为被砍伤无人作证

杜松涛的左手大拇指失去知觉,不能伸直

男子公交上遇小偷见义勇为被砍伤无人作证

说起“见义勇为”的遭遇,杜松涛说“真的很难受” 商报记者 田仲煜/摄

大河网-河南商报9月8日报道 在拥挤的公交车上,郑州小伙杜松涛被砍了六七刀,却没有一个人帮他。

在下一站,司机打开车门,行凶者趁机下车逃之夭夭。

昨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30岁的杜松涛与公交公司对簿公堂,索赔12万余元。

他说,就用脚踩了“小偷”,结果当场遭到报复,是见义勇为,但至今,却没找到一个人为他作证。

商报记者王红伟通讯员王斌梁林松

案件始末

公交车上有人大喊“杀人了”

2009年12月16日晚9点多,郑州市京广路与中原路交叉口,杜松涛搭上了Y807夜班公交车。

“车上人很多,为了方便后来上车的人,我就从前面挤到下车门处站着。”杜松涛说,到了中原路与伏牛路交叉口,他看到一名20多岁的男子站在他的身旁,在掏一个女子的包。

“我就踩了几下那个男子的脚,他就对我说,‘你老踩我的脚干啥’?”杜松涛说,“这公交车一站一停的,我不是故意踩你的脚。”

随后,争吵开始,也不知是谁先动了手,俩人撕扯在一起。混乱中,“那个男子拿出来一个黑色的物体,朝我砍过来。”杜松涛说,头上、脖子上、手上被连砍数下。

“我当时就倒在地上,有人大喊‘杀人了,救命啊’!”杜松涛说,过一会儿,公交车到了下一站,司机将后门打开,凶手跑了。

医生感言失血近600毫升,“幸亏他身体好”

当晚,有人拨打了120,杜松涛被紧急送往一五三医院。

据主治医生介绍,他们出诊时看到,杜松涛满身是血,头部和手部多处受伤,血流不止,他失血在500~600毫升,“幸亏他身体好”。

医生检查发现,杜松涛的头部被砍了4刀,而且刀刀砍到颅骨上,其中一刀还砍到了耳朵。头部最长的一个伤口缝了40针左右,颈骨外露。杜左手掌的虎口也被砍开,左手第一掌骨被砍骨折。

“这一刀应该是杜伸手去挡刀时被利刃所伤”,医生推测,“从伤口来看,那人当时对杜一定十分怨恨”。

经鉴定,杜松涛为九级伤残,已构成轻伤。如今,杜松涛的左手拇指失去知觉,不能伸直。

对簿公堂受伤小伙索赔12万余元

“我心里很难受。”杜松涛说,事情发生后,有人帮他寻找当晚的乘客,可是,至今没有一个人出来作证,“小偷也被放跑了”。

治疗后,杜松涛将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各种损失12万余元,“我住院3个月,公交公司没来过一次。”

杜松涛的代理人说,事件发生后,司机不负责任打开车门,使得小偷逃跑。并且,公交车上没有安装监控录音录像,致使现在案件不能告破,杜松涛找不到加害人,不能得到赔偿。

“杜松涛为治伤花去巨额医疗费,背上了巨额债务,他的妻子没有工作,还有一个1岁的孩子要抚养,日子过得非常艰难。”

该代理人说,从两人打斗开始,至车行至下一站停车,再到当晚11时02分报警,中间持续了至少5分钟,公交司机既没有劝阻,也没有紧锁车门,将车开到公安机关积极报警,有明显的过错,应为此承担责任。

公交公司没人证明他是见义勇为

对于杜松涛的说法,公交公司直喊冤。

“事发后,车长拨打了120、110,尽到了相关义务。”公交一公司安保科科长王利智在法庭上说,当时,车长胡新立听到乘客说“有人打架”后,进行了口头劝阻,况且,车上人很多,根本不知道后边发生了什么事情。

“胡新立是下车后,才看到一个高高瘦瘦的男子手拿一把刀。”王利智认为,这是一起普通的打架斗殴事件,杜松涛应该敦促公安机关尽快破案,向加害人索赔。

王利智还提出,见义勇为,需要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定。如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是见义勇为。与此相反,胡新立当时听乘客讲,两人之间因为踩脚的事发生殴打,还是杜松涛先动的手。

“按常理来说,发现小偷,一般都是悄悄提醒被盗者,避免正面冲突。”王利智说,即便杜松涛说的是真的,他也有明显过错。

疑问解读

放跑小偷,公交公司该不该担责?

早在2005年,厦门就发生过一起类似的事件,当年3月31日下午,陈华龙在公交站点等车时,同事小张的手机被偷。

这时,52路公交车靠站停下,陈华龙和同事发现两名小偷,就跟着他们上了车。上车后,小张用同事手机拨打自己的手机号码,其中一小偷的裤袋里立刻传出铃声,小张冲过去,欲抢回手机,双方发生了冲突。陈华龙手臂4条筋被割断。

司机随后就近停车,打开前门让乘客下车,两名歹徒趁机逃下了车。

陈华龙认为52路公交车司机有过错,将厦门市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经过调解,公交公司付给陈华龙3500元,陈华龙撤诉。

是不是见义勇为,会影响判决结果吗?

庭审中,杜松涛的代理人一再强调,杜是见义勇为,希望得到法庭的认可。

“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汗,试想,如果不是小偷,正常的乘客谁会随身带一把长30多厘米、宽三四厘米的刀。”他说,如果判决不支持杜松涛,会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

那么,是不是见义勇为,会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吗?

“没什么影响”,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波认为,见义勇为只是一个情节,对案件基本事实和因果关系不会产生干扰。也就是说,杜是在公交车上受伤,公交公司是否尽到了相关的注意义务,是否如约履行了运输合同,与见义勇为之间是没有关系的。

没有车票能索赔吗?

在现实中,很少有人索要公交车票的,如果没有车票,乘客受到伤害能否得到赔偿?

陈波说,在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车票,公交公司又否认,那么,事实一旦得不到证实,乘车人通常难以达到索赔目的。不过,乘客可以寻找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向公交公司提起赔偿。

比如,杜松涛一案,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就可以作为证据。

律师观点

公交公司难辞其咎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应负救助义务,以及“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陈波认为,乘客上车后就与公交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未将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也没有履行配合抓获小偷的附随义务,违反了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从侵权关系来讲,公交公司打开车门,将小偷放跑,或者即便不是小偷,放跑一个行凶者,公交公司也是有责任的。不过,责任不单单是公交公司的,加害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王利智认为,杜松涛受伤是“小偷”造成的,已经超出了客运合同的范围,如果要求公交公司承担损害结果,将导致公交公司不堪重负。“杜松涛应找到‘被盗’的女子,她作为受益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话杜松涛

没人出来作证,我很难受

商报记者:车上人多,你怎么确定车长知道后面发生了什么事情?

 

杜松涛:车长一定知道,事发时,有人大喊“救命,杀人了”,我被砍倒在地,前一站就发生了冲突,中间持续了几分钟,他不应该不知道。况且,公交公司的人也说,车上有监控,只是不能录音录像,他应该可以看到。

商报记者:事发时,你为什么踩那个男子的脚,而不是悄悄提醒那个女士?

杜松涛:那个人是小偷,小偷一般做贼心虚,我想踩他一下,他该害怕不敢再偷了,没想到他这么疯狂,我以前做过巡防员。

商报记者:事情发展到这一步,能否说说你现在的感受?

杜松涛(欲哭):很难受,没有一个人出来作证,真的很难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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