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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奴博士卖论文每篇两万 自称受法律保护

中国法律网 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1-1-19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两年前,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沈阳在网上无意中发现的一则信息引发了他长达两年的关注:一名刚毕业的博士网上开店卖论文,每篇一两万元,声称一年内卖出去的论文中有8篇都进了SCI索引。

    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科学引文索引)是美国科学家创建的一个科学论文资料数据库。上世纪80年代末作为一种评价体系引入中国大陆。而今,SCI论文已成为国内衡量大学、科研院所和科学工作者学术水平最重要的尺度之一,拿硕博学位、评职称、申请经费、评奖、晋升乃至评选院士,几乎无不与之挂钩。

   “一般博士一年发一篇就不错了,他产量惊人,一年多的时间就发了好几篇。”一直在研究论文买卖的沈阳对这个“顶级高手”非常好奇,认为这是论文买卖产业链上极其值得研究的人物。

   网上开小铺卖论文

这是一个位于某门户网站上的博客,博客主人将其定名为“SCI论文小铺”。

打开首页,右侧的页面上有对博主的介绍。一张不那么清晰的照片上,一个戴眼镜、穿T恤的大男孩右手挨着嘴,望着前方。照片下,标注着一些信息,网名“mwz6566”,自我注明的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以及年龄“30岁”等。

在自我介绍中,博主直言不讳地写道:“转让、购买、代写、代发SCI论文。”并且注明:“内容涉及(但不局限于):有机配体及金属配合物的合成、配合物的合成与表征、光物理性质的讨论、纳米性质的讨论、量化计算的讨论。文章可供化学系、材料系、物理系的人使用。”

在这些介绍后面,他还留下了网络联络方式。

其中的一篇博文中,他详述了开设“论文小铺”的目的:自己刚刚毕业,在毕业前,做了大量实验,积累了一些实验数据,本来打算拿到新单位发表,然后用来评职称、申请项目。但是阴错阳差,他签到了一个制药公司,不需要做科研了,因此想将手头的数据写成文章,物尽其用,“经过对数据的整理,粗略估计可以写成10篇左右的SCI文章,推荐各位高校教师,尤其是急等论文评职称的教师使用。”

为了消除购买者的顾虑,他还专门强调,这些数据都是自己亲自做实验、测试得来的,数据的真实性没有问题;同时还保证了保密性,都是利用闲暇时间做实验、测试,除了自己没有人知道这些数据。

这位神秘枪手称,在读博期间,自己完成的论文数量达到两位数,全部为英文SCI,影响因子加和接近50。而现在出售的论文档次也基本定位在英文SCI,影响因子大于1。

他还公布了自认为一个“风险系数极低”的论文买卖流程:在文章投出后,编辑会要求文章修改,此间将这篇文章的简要信息通知发布,等待买主。然后根据买主的信息将论文中作者信息、单位及致谢部分修改,同时还可详细为对方讲解这篇文章的立意、创新点、讨论部分等内容。这篇文章就这样完全变成了买家自己的文章。

他甚至表现得非常“负责”:如果提供的论文不符合要求,可以向他咨询,他手头数据可以满足对方要求的话,“我会为对方量身订做一篇论文”。

对于价格,他表示:“现在各高校对SCI论文的奖励都很大,因此不想贱卖了。”

在他的博客上,每一个编号文章从创意、关键词到国外杂志接受、修改转让、交易完成的进展都被博主及时贴出。

此前有媒体采访中了解到,他已经卖出的论文中,有8篇进了SCI索引。

对于卖论文的初衷,他在博客中提到:“这一切都是为了钱,拜房地产开发商所赐……努力写作中。”

自称卖论文受法律保护

非常有意味的是,在媒体报道这个“SCI论文小铺”后,此人还专门在博客中写下了一篇《声明》——《关于论文小铺不接受记者采访的声明》。

他声称,这是为了自身和买家的保密需要,“可以说买卖论文是一个灰色市场,这我并不否认,进了这个市场就要遵守游戏规则。”

他甚至质问:“有那么多大的专职网站您不去采访,为什么要抓住一个免费的博客不放,难道仅仅是因为我的Ph.D.吗。”

令人惊讶的是,他甚至表示,在开这个“论文小铺”的博客前,就查询了相关的法律,“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对买卖论文做出规定,根据无罪推定,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且,根据著作权法,论文的作者有权处理本论文,也就是说我卖论文是不触犯法律的,甚至是受法律保护的。”

他自称,曾经有律师朋友认为他可能涉嫌非法经营,“我也查阅了相关的资料……既然法律没有规定论文不得买卖,那我就不涉及非法经营。而且,我只是一个人,并且是稿件的原作者,并不是论文中介,如前所述,著作权法规定我有权处理我自己的稿件”。

但他对于这样一个广受诟病的市场似乎有着清醒的认识:“随着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评测体系的逐渐完善,这个灰色市场会最终消失。我个人也并没有打算将写论文当一个终身职业来做。这只是我的第二职业。”

记者也通过留下的联系方式跟此人取得了联系,在未透露记者身份情况下获得了一些信息。他强调论文都是自己亲自写的,“如果能找出证据证明我的稿子是抄的,我退款”。为了保障买家的利益,他说,他会让买家通过支付宝交易来规避风险,“(买家)买下我的链接之后,(我)会把稿子发给买家,如果这时候发现问题,直接要求退款就可以,我是收不到钱的”。对于手头的论文,他说:“现在我就有两个小修改的稿子,修改后半个月内接收,4月或5月就能检索,最迟6月。”

在透露了记者身份之后,此人表示,他不方便回答论文的价格问题,“这算是我个人的商业机密吧”,同时,他肯定了自己的“房奴”身份,“我一个人干两份工作,还要写稿子,如果不是被逼无奈,谁会这么拼命干活?写SCI文章可不是随便复制粘贴就能弄出来的”。

他还一再向记者强调:“我是靠本事吃饭,而不是靠骗。”

论文买卖不能成为灰色地带

沈阳教授认为,“SCI论文小铺”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事情,“是论文买卖产业链中一个虽然荒诞却真实存在的案例。”

沈阳曾在2010年年初发布一项买卖论文与非法学术期刊专题研究。其研究数据显示:中国国内2008年发表于期刊和学术会议的论文约有248万篇,而中国每年有论文发表需求的人合计超过1180万人。

他断言,学术期刊与论文发表要求僧多粥少的局面导致了买卖论文与非法学术期刊泛滥,包括非法期刊在内,中国买卖论文已经形成产业,2009年规模达10亿元。

面对论文买卖快速蔓延且越来越产业化的现状,沈阳认为,这种行为已经突破了学术道德的底线,国家应立法管制买卖论文,明确认定其相关法律责任,“论文买卖不能是灰色地带,应当强化监管,切实维护学术道德,净化学术空气”。

沈阳说,从“SCI论文小铺”的情况来看,作者似乎还比较真诚,确实有自己的专长,但事实上,对于绝大多数进入买卖通道的论文而言,都是学术垃圾。他用反剽窃软件查询发现,在2007年买卖来的论文中,72%的文章是全文抄袭,24%的论文为部分抄袭,只有4%的文章不存在抄袭。

“论文买卖也折射出了我国的论文崇拜怪圈是何等的荒谬和可笑。”沈阳说,论文之所以成为一个买卖的产业,机械的“只以论文论英雄”的学术评价机制难辞其咎。

论文买卖让某中文期刊一年敛财上千万

“一个习惯于抄袭的博士,一个多次造假的院长,他的签名写在你孩子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上,你能同意、你能接受吗?”阮康成问台下的政协委员们,然后他自己回答道:“当然不能,绝对不能!”那怎么办?“为了我们的孩子,为了我们的明天,让我们一起来防范、遏制学术腐败!”台下掌声一片。

上海市政协委员阮康成是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生物化学与细胞生物学研究所研究员,他在1月17日举行的政协上海市十一届四次会议首场大会发言上建议,成立独立的“学术腐败防范机构”,并加大惩戒学术腐败力度,建立问责机制。

阮康成和黄勇平、金佩、顾亚平等4位来自中科院的政协委员在调研中发现,近年来,学术腐败非但没能得到很好的遏制,反而有花样翻新、愈演愈烈的趋势。其中,论文抄袭、剽窃和造假严重,成为学术腐败的重灾区;科研成果伪造、虚假和夸大现象屡见不鲜;科研评奖和成果鉴定中的腐败不能忽视;科研经费浪费与腐败比较严重;学术腐败甚至还催生了腐败“产业”。

阮康成举出一组“触目惊心”的数据:论文买卖已经成为相当规模的产业,据估算2009年产值达到1.8亿~5.4亿元,有一个中文期刊一年敛财上千万元。而一篇在1986年发表的医学论文竟先后被25人抄袭,在此后的十几年里,又被发表了16次。他还举例说,某大学全球招聘的院长为了抬高自身身价在履历表中将获得博士学位时间整整提前了5年,明明只是大学的助教还要写上教授。

阮康成分析,产生科研学术腐败的原因主要有:一、现行科研评估系统过度量化和功利化;二、急功近利和浮躁之气助推科学技术腐败;三、有关部门纵容学术腐败。

针对学术腐败愈演愈烈的现状,阮康成等4位委员提出几点建议:一、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学术评估体系,建立一个科学、公平、行之有效的学术评估系统,营造一个创新、宽松、催人奋进的学术氛围。同时,适当减少科研评估,特别是行政主导的各类评估。

二、相关部门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全国联网的科研诚信跟踪系统,建立相应制度,将其记录作为一个不可或缺的考评因子纳入项目申请、验收、职称评定等,必要时可执行科研系统一票否决制。

三、建立科研学术腐败防范机构,完善和统一相关的学术规范,处理学术腐败事件,监督和指导科研单位学术腐败防范工作。

四、对学术腐败必须“零容忍”,加大惩戒力度,增加学术腐败成本。同时,对科研单位负责人建立相应的学术腐败问责制。

五、建立公正、透明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和评审机制,评审机制应该与国际接轨,减少行政领导对评估的干预和影响,建议行政领导一般不担任评审专家,对评审专家特别是首席专家应该建立问责制。

六、加强对学术期刊的管理,努力提高学术期刊编制人员的素质,结合技术人员最大程度地封杀造假、剽窃论文的发表。加大对学术期刊的经费投入,改变目前期刊自负盈亏,只能靠版面、广告维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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