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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男子两年群发1000多万条短信 被诉非法经营

中国法律网 来源:东南快报 2011-1-6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这是群发短信首次被公诉 被告皆称不知违法

北京西城检方前日消息,4名男青年因未获得经营短信群发业务资质,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提起公诉。这也是全国首例因群发短信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案件,标志着发垃圾短信滋扰市民生活的行为有望首次被定罪。

在被诉的4名被告人中,周某和邵某是兄弟俩,在北京开了家广告公司,生意一般。他们偶然听说群发短信很挣钱,便对外承揽业务。另一家科技公司职员徐某也干这一行,但是三人的短信群发器都比较旧,发送速度慢。

于是,他们便找到在马甸邮币卡市场摆摊也兼营群发短信的向某帮忙。随后,他们在出租房屋中架设机器,为客户大量群发短信。

据介绍,他们每天的发送量都达几万条甚至十万条之多,发送的内容既有房产、家教等广告,还有兜售发票、信用卡套现等违法信息。

2010年初,西城警方接到举报,称上述4人非法经营短信群发业务,随后4人被控制。据徐某介绍,群发短信所需要的设备就是群发器、电脑和手机卡。用最新款的群发器每小时能发送一万条短信,而发一条短信的成本也就两三分钱,利润率在20%左右。

在被公安机关控制后,几名被告人认可自己未获许可经营群发短信业务资质的事实,但自称根本没有想到群发短信也是违法,甚至不知道群发短信也需要审批。

因为他们发短信数量庞大,检方在审查阶段耗费了很大精力,经审查,他们从2008年11月至案发,一共发了一千多万条非法短信。经计算,这些经营金额达到了70万。据介绍,这些短信中绝大多数都是合法的广告,但其中的确存在很多非法行为广告。

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起诉。

群发短信应取得经营许可

据承办此案检察官任立新介绍,以短信群发方式经营广告发布等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如果没有办理相关经营手续,群发短信肯定是一种违法的经营行为。

委托该4人群发广告短信的经营者是否应该一并担责,任立新表示应该根据证据来定。她认为,如果委托发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的情况下,还找没有相应营业资质的人发广告短信,他们有可能被定成共犯。但本案尚未追究相关委托经营者的责任。

为何垃圾短信案件少?

垃圾短信近年来如此之多,为何上述案件并不多见?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圣认为,一些电信公司也群发广告,顾客投诉无门,滋长了很多无资质的群发短信行为。其次,群发短信涉及的对象宽泛,很多群发短信方都无注册备案,不仅电信部门很难监管,工商等部门也存在监管难题。

买卖群发器是否违法?

律师李圣表示,群发器不在国家规定的管制工具(如管制刀具、卫星接收器)范围内。但是,群发器却能被利用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比如发布诈骗短信、金融代理等。此外,这种犯罪也有一定的隐蔽性,比如有人发汇款短信,短信里只有账号和姓名,而很多有业务的人有时候也会发这种短信,监管时无法筛查。在未造成刑事案件的情况下,这些问题无法到达司法机关。因此,在对于群发器的管理上目前还处于盲点。

发10000条信息收费300元

“群发短信20分钟发送10万条短信”,“群发短信24小时服务”,记者搜索“群发短信”4个字,网上跳出不下几十条广告链接,几乎都有“400”开头的客服电话,但无法辨明资质。

记者咨询一家称作“某信息技术通信平台”的客服热线,对方称1万条信息收费300元、90%的成功率。对方付费后,该公司会提供一个网页版群发平台,就可以群发短信了。但是记者提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对方却不明白,她说公司有营业执照。新京报

群发短信定罪尚是盲点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易胜华律师表示,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一些属于非法经营罪的行为,其中涉及电信违法行为的只有“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一项。由于非法经营短信群发业务是近年新兴的违法行为,可以说在司法解释中,还是个盲点。

易胜华律师说:“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非法经营短信群发业务的行为纳入刑法视野,是对现有法律的突破。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慎重把握。”

据了解,公安机关曾就此案与电信部门进行了沟通。电信部门表示群发短信必须申办特许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便开展这项业务应属于非法经营。这一结论成为此案立案侦查的重要支持。

名词>>非法经营罪

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从量刑上看,非法经营罪的最高量刑是5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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