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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院士因雕塑与标本相似状告设计者

中国法律网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1-4-16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有孔虫雕塑上街 中科院院士与设计者对薄公堂(组图)

有孔虫雕塑上街 中科院院士与设计者对薄公堂(组图)

有孔虫雕塑上街 中科院院士与设计者对薄公堂(组图)

     中国科学院院士郑守仪为了研究有孔虫耗费了半个世纪的心血,一心致力于有孔虫知识普及的她,却因为出现在烟台滨海路上的10件有孔虫雕塑走上法庭,起诉这些雕塑的设计者、制作者及安置单位,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拆除所有雕塑,公开在媒体赔礼道歉,并支付50万元侵权损失。昨天,市中院开庭审理这起有关有孔虫雕塑的侵犯著作权纠纷。经过双方激烈辩论后,法官宣布休庭,并将在庭后主持调解。

缘由

有孔虫“游”上烟台街头

      2008年6月,郑守仪偶然发现海洋生物“有孔虫”雕塑落户烟台,经过实地考查,她发现在烟台滨海中路设置了11个有孔虫雕塑,而这11个雕塑中有10个与设计者刘俊谦之前从她手中借走的20余个有孔虫模型中的10个极为相似。而且这些有孔虫雕塑几乎全部歪曲了有孔虫美学的天然性,特别是大部分有孔虫雕塑的“学名”张冠李戴,使有孔虫雕塑完全失去科学意义。在落实了有孔虫雕塑的设计者、制作者和安置者,并收集了大量证据后,郑守仪与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同时作为原告,将青岛科技大学教师刘俊谦、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和烟台环境办一并起诉到法院。

答辩

原告方

海边雕塑严重侵权

       昨天上午,80岁的郑守仪亲自坐上了原告席,由她的代理人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的王隽律师代替自己发表观点。郑守仪一方表示,她从事中国海域有孔虫分类和生态学研究超过半个世纪,研制了有孔虫放大模型、雕琢了230多个有孔虫模型,并经厂家加工成有孔虫模型产品。这些模型,不仅在2006年被青岛科普基地采用,同年她还将有孔虫模型及知识产权无偿提供给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兴建了世界上第一个有孔虫雕塑园。

      郑守仪认为,她研制的有孔虫模型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原告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而她个人拥有署名权,青岛科技大学教师刘俊谦未经她同意,就与万利达公司自行制作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雕塑,复制、歪曲、篡改他人作品谋取利益,是对她的著作权的严重侵犯。烟台环境办购买未经合法授权的雕塑作品,应承担停止使用侵权品的法律责任,拆除设置在烟台滨海中路的10件有孔虫雕塑。

       郑守仪在自己的诉讼请求中提出,三被告的行为不仅构成对原告作品著作权的严重侵犯,同时也是对科学的莫大亵渎,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她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清除设置在烟台市滨海中路的10件有孔虫雕塑;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在《科技日报》、《烟台日报》、《烟台晚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方

刘俊谦:这是我的独立创作

        作为第一被告,青岛科技大学艺术学院老师刘俊谦表示,他所创作的雕塑作品是基于自然界客观存在的生物经艺术加工创作完成,创作题材完全来源于公共领域,他提供给烟台的设计作品是公开出版物上的有孔虫题材所创作的有孔虫雕塑,是独立创作完成的,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不存在侵犯原告权利的问题。

        刘俊谦说,他所创作的是用于城市景观美化的雕塑艺术作品,与郑守仪所制作的科学标本模型分属不同的领域。对相同题材的雕塑艺术作品,所谓抄袭侵权是指不经自己的艺术创作,完全套用他人的雕塑作品特性表现形式,刘俊谦的有孔虫雕塑作品与郑守仪的有孔虫标本模型有相似之处是有孔虫共性特征的体现,不同之处是被告的艺术创意,刘俊谦的有孔虫雕塑作品的艺术表现手法、体量对比、材质肌理、空间放置的艺术表现均与郑守仪的标本模型不同,因此没有侵权。

焦点

被告雕塑是否独立创作?

        郑守仪认为,有孔虫研究是海洋生物研究中很少有人能够深入涉及的一个领域,她研究了半个多世纪才有今天的成就,并依据科学手段用模型将其呈现,雕塑作品具有著作权和独创性,刘俊谦对这一点很清楚,并提出过合作请求,在参观访问时借走模型,才开始自己的创作,明显具有抄袭嫌疑。

        而刘俊谦则提出,有孔虫作为早已被人类发现并认识的物种,早在一百多年前已被国外诸多学者研究并向世人展示,公开出版物和图片繁多,他是在参考了大量公开出版物后才设计出了自己的雕塑,同时找到专业人士翻译,将拉丁文翻译成中文,为雕塑命名。“有孔虫为自然界存在的生物,每个人都可以研究,郑院士不可以将其垄断。”刘俊谦说。

        庭审结束后,郑守仪告诉记者,她并非不愿意有孔虫雕塑“游”上街头,相反还很高兴,只是不希望他人在没有经过她允许的情况下乱用,甚至篡改。而刘俊谦一方则坚持表示,他们从来没有抄袭过郑守仪的作品。

焦点

作品完成时间谁先谁后?

        郑守仪当庭提出,她在2000年至2006年开始集中创作有孔虫模型,并在2006年在青岛海洋原生物科普教育基地展示过有孔虫模型,之后在2007年刘俊谦借走了20多个模型,可见刘俊谦是在接触了她的模型后,才开始自己的设计,因此可以相信刘俊谦是在抄袭自己的作品。

        刘俊谦则表示,当初是郑守仪拿着模型主动找到自己,希望加工制作模型,他没有答应便还了回去,后来他也的确到过郑守仪放置模型的展厅,但只是去过而没有看过模型。同时他自己从2008年就开始研究有孔虫模型。

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

是否侵权与我们无关

        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是雕塑的制作方,他们在庭上表示,2008年2月,公司应烟台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邀请参与有关海洋有孔虫雕塑作品的制作,因公司与刘俊谦有多年的雕塑设计合作关系,因此再次委托刘俊谦设计有孔虫雕塑设计方案,从协议内容上看实际是委托设计协议,而非合作协议,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刘俊谦承担。

烟台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

拆除雕塑是社会资源浪费

       拿到雕塑后,烟台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将有孔虫雕塑安置在烟台市滨海路,他们认为摆放10件有孔虫雕塑是美化城市环境的公益行为,如果拆除上述雕塑是对社会财富的浪费,希望法院审理时注意,同时他们也当庭提出,自己作为雕塑安置单位,不该为是否侵权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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