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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有外遇妻子索要空床费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中国法律网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1-4-21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婚后一方有外遇,赔偿另一方30万元损失费”、“一方夜不归宿需要支付另一方空床费每天1000元”……这是岛城一对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不过该协议并没有拴住男方的心 。在丈夫出轨后,女方持此协议将丈夫起诉到法院,索要“出轨费”和“空床费”。法院审理认为,该协议属于道德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记者调查发现,目前不少80后也签订这种协议。

      案例

      签下“忠诚协议”夫妻按上手印

      刘某和吕某(女)都是青岛人,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很快成了一对恋人。2005年11月 ,两人登记结婚。“刚开始我们的感情很好,但他很花心我也很多疑,就想让他写个保证书。”吕某说,结婚后没几天,她就跟刘某商量要他写一个保证书,“可他觉得男女应该平等,两个人都得写保证书,于是我们就签了个协议。”吕某说,他们写了如下内容:“忠诚协议:若一方有婚外情,则赔偿对方30万元;若一方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则每天赔偿对方空床费1000元。”写完后两人分别签名、按手印。

      2 007年5月,刘某担任起了公司的副总,经常在外应酬,夜不归宿的事情也多了起来,后来逐渐发展成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为此夫妇俩经常发生争吵。2008年3月,吕某以刘某不尽家庭义务且违反夫妻 “忠诚协议”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刘某支付违约赔偿金30万元,空床费5万元。

     “我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支付赔偿金和空床费。”刘某表示,这个协议只是两个人开玩笑签的,是一个道德协议,并没有法律效力。

      市北法院审理认为,吕某和刘某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但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属一种道德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两人离婚,驳回了吕某要求刘某赔偿违约金30万元及空床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

      调查

      一方如果出轨财产要归对方

      记者了解到,2003年初,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婚外情而引发的夫妻不忠赔偿案。法院判令违反忠诚协议的男方赔偿女方30万元,成为道德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首宗判例,开创了法律作用于婚外情的先河 。不过此后的多数案例,均驳回了当事人的请求。

      记者随后在街头进行了随机调查,发现刘某与吕某夫妻签道德协议并非个例,记者调查了10个人,其中有两位女士表示签下了“爱情契约”。“你觉得签‘爱情协议’有必要吗?”记者刚提出问题,26岁的王小姐就频频点头表示赞同。她说,女性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身份、传统的心理暗示以及现代社会的压力,让很多女性对婚姻产生了不安全感,“我觉得签下协议,在财产方面起码有所约束,也给对方提个醒,不能做出越轨之事”。

     “现在社会上离婚的这么多 ,女性大多是被动受伤害的一方,我觉得婚前签个‘忠贞’协议很有必要,也蛮有情趣的,给爱情保保鲜。”家住福州北路的陈女士告诉记者,她今年24岁,从湖南跟随男友来青岛,打算今年结婚,与相恋2年的男友正想通过律师签一份财产协议,内容是如果一方婚后出轨则把大部分财产给对方。

      对同一问题,大多数男性受访者表示随妻子或女友,但是也有受访者表示不愿意签。家住崂山区的赵先生说,“订协议就是没信心,既然对婚姻、对我没有信心,干脆别结了”。

     法官

     协议是否有效需多方面认定

    “对于夫妻间的道德协议的法律效力,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个个案没有普适性。”主审刘某和吕某“忠诚协议”案件的市北法院法官认为,从法理角度看,夫妻忠诚义务是配偶权的一项主要权利义务内容,如果配偶一方违反该义务,受害一方配偶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夫妻订立道德协议时皆出于自愿,其本意是维护家庭稳定,促使双方保持高尚的情操,契合于当时的感情状况和道德素养。但事物是发展变化的,感情状况和道德素养也是发展变化的。”该法官表示,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恋人或夫妻因性格的不同、家庭的矛盾、兴趣的迥异、性生活的不和谐等,从“天长地久”、“海枯石烂”转变到了“七年之痒”、“反目成仇”,“如果法律对婚外恋予以惩罚,禁锢了个人对幸福以及自由的追求,轻视了个人应有的基本权利。因此,判定这种协议是否有效,需要法官综合夫妻订约动机 、赔偿数额的比例、责任条款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考察,从而认定协议是否有效。”

      法官认为,如果赋予夫妻之间的道德协议具备了法律效力,容易造成的一个后果就是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会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使建立在纯洁的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婚姻不免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价,向以金钱衡量靠拢,这也是法律不想看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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