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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参加驴友团登山遇难 家属状告驴友索赔26万

中国法律网 来源: 大河网 2011-4-26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一次美好的旅行,最终却唱出了挽歌。年过花甲的李老头,不得不面对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惨境遇。

      他的儿子小李,在参加由网友组织的自助游时,不幸坠下30米深悬崖,经抢救无效死亡。

      自助游团队的号召者与同行的驴友该否承担责任?

       昨日,登山遇难的家属,状告“驴友”的“河南第一案”,正式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受理,将择日开庭审理。

 网上应约

参加驴友团坠下悬崖身亡

       小李37岁,家住郑州,喜欢上网和旅游。

       去年7月21日,郑州网友“戈壁青石”在大河论坛上发出约伴帖,准备组织一次“自助游约伴”。帖子发出,应者云集,小李也是其中之一。

       他们约定,8月13日从郑州出发,前往陕西陵川。13日,一行17人如约踏上行程。15日,他们从陵川一个叫马武寨的地方出发,进入密林深处,他们要前往一个当地人称之为“老虎嘴”、“老黄”的地方,过一个大瀑布,到达一个叫“抱犊”的山顶。

       在通过“老黄”这段山路时,由于山路湿滑,小李跌落30米深的悬崖,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状告驴友

家属索赔各种损失26万元

        事故发生后,和小李一起爬山的驴友,出于道义,每人向小李的家属支付了500元的安抚费用。

       小李的家属则认为,驴友的补偿远远不足以弥补他们家的损失。他们说,小李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一双儿女,最小的孩子仅仅2岁多。

       他们找到这次旅游活动的组织者陈某和其他14名驴友,要求赔偿。遭到拒绝后,昨日,他们把15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抚养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和丧葬费各项费用总和的50%共计260989.5元。

       李老头的代理律师江华星说,从法律的角度来讲,陈某作为组织者,本身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其他14名驴友,作为一个驴友团体,根据公平原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驴友回应

他又不是小孩子

      谈起小李,与其在旅游中相识的小魏不胜唏嘘。“他(小李)不是小孩子,他以前多次出去,那天出发前下雨了,他知道,他穿的鞋子却不是登山鞋,也没拿手杖。”小魏说,自助游是一种完全自发的自助组合,属于“风险自担”的行为。

      他认为,参加这一活动的驴友对活动所冒的风险都是明知的,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提起往事,“驴头”陈某不愿多讲,他说:“既然起诉了,那就应诉。”

      但在大河论坛中,“戈壁青石”贴了一段最高法院关于此类情况的意见:

      当事人进行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各参与人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具有一定风险应当明知。

      尽管受害人的死亡属于意外身亡,参加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的各当事人,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他山之石

南宁中院有判例

       南宁就曾发生过一起类似的事件,2006年7月7日,当地女孩“手手”参加一个由网友组织的自助游时,被山洪冲走。后来,她的家属将一干驴友告上法庭。

       在这起被称作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属状告驴友案中,一审判决认为“驴头”有过错,应该赔偿16.3万元,其余驴友连带赔偿4.8万元。

       但南宁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当事人(驴友)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判决组织者及同行驴友仅承担数千元补偿责任。

观点

      一些驴友

     表示出游不再带队

     驴友小赵:户外运动应该量力而行

     我算是一个有着十多年“驴龄”的资深驴友了,小李的遭遇让大家都感到很伤心,但伤心之余我们更应该从中吸取教训,户外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参与者应该明确自身能力,量力而行。

     经常能在一些驴友组织的活动中见到一些准备不足的朋友,不少朋友在参加团队出游前并没有仔细考虑自己的身体条件、野外活动经验等方面是否适合参加这些活动,只是觉得很好玩就匆匆报名参加。

     驴友老王:现在出游再不自认领队

     做过领队,小李的事情发生以后,才知道领队不能随便做,也给我们这些驴友敲响了警钟。

以前只要在热闹点的论坛或者BBS上发个帖子自认领队,有几个人响应就可以组队出游了。现在大家只会把自己熟知的驴友放在一个群里,商量有空去哪里玩。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谁都不会自认领队,也不会有人出来安排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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