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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游玩车内物品被盗 如何赔偿双方起争执

中国法律网 来源:平顶山晚报 2011-4-28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早知道这样说啥也不来这里玩了。”4月17日,提起自己的遭遇,郑州市的赵先生气愤不已。当天,赵先生在鲁山县画眉谷景区游玩时停在景区停车场的轿车被撬,车上价值5000余元的手机和照相机不知去向。

    赵先生说,他们4月16日下午驾车进入画眉谷景区,当晚住在该景区农家院。17日上午上山时,他们将车停在停车场。由于带着两个孩子不方便,赵先生将一部照相机和一部手机留在车内。当日下午3时,赵先生返回时发现轿车被撬,车内照相机和手机不知去向。赵先生遂找景区负责人索赔,景区起初答应赔偿200元钱车锁钱,后又以种种理由拒赔。无奈,赵先生拨打了110。

    4月17日下午,笔者电话采访了鲁山县公安局尧山派出所有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告诉笔者,现场勘查结果为该车车锁确有被撬痕迹,目前,已立案侦查。随后,笔者电话联系了画眉谷景区负责人李某。李某告诉笔者,他不在景区,不清楚此事。李某告诉笔者,他们在发放的停车卡上有提醒,内容是“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不要放置车内,如有被盗责任自负。”

    昨天上午,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仕鹏告诉笔者,景区的说法欠妥。李仕鹏认为,赵先生到景区消费,景区就有责任和义务保障赵先生的财产安全,而景区在安全管理上未能尽到法定的看管义务,致使赵先生财物受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景区“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不要放置车内,如有被盗责任自负”的说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系景区的单方约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加之什么是“贵重”物品,“贵重”的价值究竟是多少,景区也没明确注明,游客又是否看到了该规定,景区也没明确的告知和提醒,因此,景区就不能免除其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该案严格的赔偿主体虽然为实施盗窃之人,但公安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前,景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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