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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未成年人轮奸同学获刑 家长伪造证据包庇

中国法律网 来源:新华网 2011-5-4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儿子参与轮奸,父亲“营救”,4位家长与儿子双双犯罪。归案后,家长认为保护儿子即使有错,也与法律无关。

2009年11月,因涉嫌轮奸女同学邹雨静(化名),重庆市江津区4名未成年人被公安机关逮捕。得知儿子涉嫌犯罪,4名未成年人的家长王华、肖福金、邓君义、施淑祥首先想到的是如何让儿子不受处罚。为此,4位家长多次聚在一起商量如何应对,如何为自己的儿子减轻罪责。最后,他们决定通过中间人联系邹雨静,以金钱为诱饵劝说她改变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

邹雨静不堪骚扰,无奈同意。邹雨静同意后,4位家长共同编造出一份假证明,主要意思为“邹雨静是自愿和各自的儿子发生性关系,她已经原谅这几个男孩,并请求有关机关从轻处理”,以帮助4个男孩能够减轻甚至逃避刑事处罚。随后,家长们又通过中间人将编造好的假证明交给邹雨静照抄3份,分别写给江津区公安局、江津区检察院、江津区法院,并将3000元交由王华保管,由其出面交给邹雨静作为补偿。后来,王华和施淑祥指使他人分别将两份假证明转交给了江津区公安局、江津区检察院。

江津区检察院收到假证明后,发现其中蹊跷。检察官及时对被害人邹雨静进行了询问,邹雨静这才道出事情的原委。至此,4位家长因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归案,并被取保候审。

2010年6月,公安机关将4位家长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一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4位家长来到检察院接受讯问时,检察官发现他们都带有较强的对抗情绪。他们认为,父母为保护子女而编制假证据,即使有些错,也在情理之中,与法律无关,对被追究刑事责任感到非常不理解。

承办检察官向4位家长解释,轮奸案中的被害人还是一名小女生,突然之间遭受这么大的身心伤害,很可能对其以后的人生产生负面影响。作为家长,应该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充分考虑到被害人家长的心理感受。以用金钱贿买的方式要求被害人做虚假证言,实际上也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庭进行新的伤害。

今年4月,江津区法院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4位家长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此之前,4位家长的儿子以强奸罪分别被判处四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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