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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男子被两车撞击后死亡 责任认定成大难题

中国法律网 来源:山东商报 2011-6-7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醉驾男子被两车撞击后死亡 责任认定成大难题

离奇交通事故的 “纠结”后事

醉驾男子被两车撞击后死亡 一车逃逸 责任认定成难题

■ 事件还原

参加亲属丧事 醉驾摩托被撞

“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邹刘村路口北处,一辆轿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有人受伤。”3月6日晚20时42分,龙口市110指挥中心记录下了这样一条报警记录。

根据现场勘查及目击者证言,交警周凡向记者还原了当晚的情形:38岁的郑林玉从黑龙江来到烟台参加亲属丧事,3月6日晚酒后驾驶摩托车,载着名叫罗万金的人外出时发生车祸。“先是一辆白色轿车与郑林玉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肇事轿车逃逸;很快翟启泉驾驶另一辆轿车进入事故现场,与受伤躺在地上的郑林玉相撞,致郑林玉再次受伤。”停车后,翟启泉拨打了报警电话。

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后,郑林玉被送往龙口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应该还没到医院,医生就说他不行了。”郑林玉在烟台的亲友赵成对记者说。

龙口市公安局出具的尸检鉴定表明,郑林玉“系车祸致颅脑并内脏损伤死亡”。另一份报告则显示,在郑林玉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0mg/100ml,大大超出80mg/100m1的醉驾标准,证明郑林玉事发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

■ 争议焦点

A 是一起还是两起事故?

龙口市交警部门出具了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将郑林玉被两辆车撞击的过程认定为两起交通事故。但第二辆车的驾驶员翟启泉认为这更应该是一起事故。

在两份认定书中,记录的两次撞击发生的时间分别为“20时30分许”和“20时40分许”。办案民警周凡向记者介绍说,这只是一个概括时间,“事发时,谁也不可能去准确记录。”有着二十多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的龙口市交警大队指导员栾明国也认为,这的确是两起交通事故。

而坐在郑林玉所驾驶摩托车后座的罗万金事后曾在一份笔录中表示,“第一辆车撞后不到一分钟,第二辆车就来了”。对此翟启泉认为,郑林玉车祸死亡是“两车撞了一个人”,应该算作是一起事故。“第一辆车不把死者撞到的话,我也不可能再次撞到他。如果要对死者进行赔偿的话,我最多承担一半,甚至是次要责任。”

对交通事故案件有着丰富代理经验的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郭海泉律师认为,“可能当事人容易误认为是一起事故,其实龙口交警大队按两起事故进行责任认定的做法是对的。尽管间隔时间很短,但这就是两起事故。”

B 到底谁的责任更大?

尸检结果表明,郑林玉头部及胸廓出现损伤、塌陷、变形等。交警部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无奈地表示,因为第一辆车逃逸,所以究竟是哪辆车造成了这些致命伤,以现在的技术手段,他们难以确定,“就是公安部的专家来了也没有把握”。

但第二次撞伤郑林玉的驾驶员翟启泉委托烟台市交警支队,在3月18日对其所驾车辆及死者出事故时所穿衣服,进行了车辆痕迹检验。检验结论表明翟启泉车辆与死者的撞击印压部位为左大腿处,此外“车下护板右前部位、左前部位及轿车后桥右端前平面下边缘的摩擦痕迹是与被检的郑林玉裤子刮擦接触形成”。

据此,翟启泉认为此检验报告书,说明自己并未撞击到受害人的要害部位,只是撞到倒地的郑林玉大腿部分。翟启泉的委托律师认为从尸检报告的结论来看,造成受害人死因的直接原因与翟启泉无关,死因系第一辆逃逸车所致。“第一辆肇事逃逸车辆,与受害人驾驶无证、无车牌的摩托车猛烈撞击致受害人身体腾空后,头部及身体落地撞击倒在地面上,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根本原因。”

对于翟启泉的这一说法,有民警表示,该检验报告书检验的主要是第一撞击部位,撞到腿部不代表未伤到其他部位。郑林玉的家属也向记者质疑说:“如果只是简单撞击的话,翟启泉车下护板怎么会与郑林玉的裤子有刮擦?”

C 哪辆车造成了致命伤?

按照翟启泉的说法,事发当晚他的车速在每小时40-50公里,事发地段100多米范围内没有路灯,且对面过来的车,车灯太亮,刺的眼睛看不清前方状况。“当时就感觉车子‘咯噔’了一下,不知道是不是撞到了人。”

翟启泉告诉记者,虽然龙口交警大队认定他在第二起事故中负全责,但并没有认定他对郑林玉的死亡负全责。如今郑林玉家属向其要求的赔偿金实际上是全额的死亡赔偿金。翟启泉说,死者家属要求的赔偿金是四十多万,按照翟启泉咨询律师的情况看,这些钱就是法律规定的全额死亡赔偿金。

4月2日,翟启泉委托律师向烟台交警支队提交了复核申请书。翟启泉及其代理律师认为,受害人严重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多项规定,倒在公路上,且第一辆肇事车逃逸,也未能在事故现场及时置放警示标志及积极抢救人员。这是一起连环事故,应在同一认定书中认定三方责任。

对于交警部门认定的二次事故中翟启泉负全责,甚至连郑林玉的亲友赵成也认为“也不一定正确”。赵成向记者坦言:“实话实说,郑林玉也有过错,第一辆车逃逸了责任更大。可一个死了一个跑了,我们怎么办?”

■ 事件进展

死亡赔偿协商至今没有结果

从3月9日开始,死者郑林玉的家属就开始与翟启泉就死亡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一直没有达成一致。

3月31日,龙口市交警大队分别出具了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00107号认定书认定在第一起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车辆负主要责任;醉驾、无牌、无证且未带头盔的死者郑林玉负次要责任。第00111号认定书则认定再次撞伤郑林玉的驾驶员翟启泉负全部责任,死者郑林玉无责。

4月2日,翟启泉委托律师向烟台交警支队提交了复核申请书。请求对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第0011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复核,撤销该认定书。并对该事故中形成的原因及申请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

4月13日,郑林玉家属在龙口市人民法院对翟启泉提起诉讼。翟启泉表示,截至6月5日,自己仍未收到法院传票。他介绍说,因为对方提起诉讼,按照相关规定,自己提请的复核申请已被终止。

■专家说法

一起侵权事故 两个侵权主体

“从交警对事故的认定而言,这应该算作是两起交通事故,但对受害人郑林玉而言,这又应该是一起侵权事故,只不过有两个侵权主体。”详细查看了这起交通事故的材料之后,济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学博士杨士林介绍说。

杨士林解释说,前后两个事故认定看似矛盾,其实符合逻辑。在第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郑林玉驾驶机动车与逃逸的第一辆车发生事故,逃逸车辆担负主要责任,该认定合情合理。

“可以这么说,第一起事故为第二起事故提供了便利条件,如果翟启泉谨慎、低速驾驶,应当能够避免第二次事故的。然而,结果却相反。”在杨士林看来,在第一起事故中,郑玉林驾驶摩托车,与逃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是机动车;第二起交通事故发生时,受伤倒在地上的郑林玉已经由机动车驾驶人变为了行人角色,“交警部门认定翟启泉在撞上郑林玉的事故中负全责,也有道理。”

据杨士林介绍,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民事侵权的各种情况,其中,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类型,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当两个侵权主体共同侵权,且责任分不清时,双方视为连带责任。“这也意味着任何一方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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